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31 17: 5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民发〔2019〕75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及特困基本生活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41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临安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89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6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3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二、资金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 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