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7-31 00:0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为有效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局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19年7月31日至8月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联系人:姜衡;联系电话:81113696;传真88030306;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jpcglk@126.com;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222号环保综合大楼机排中心管理科(邮编:310014)。

附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1日

 

附件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有效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1】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规定,以及《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结合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对象

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类限值标准【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范围

西溪路-留下街-天目山路-绕城高速-洙泗路-之江路-庆春-秋涛北路-艮山西路-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万塘路构成的合围区域所有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禁用时间

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相关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x月x日

 


注释:

【1】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2】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GB36886-2018)

类别

额定净功率(Pmax

(kW)

光吸收系数(m-1

林格曼黑度级数

Ⅰ类

Pmax<19

3.00

1

19≤Pmax<37

2.00

37≤Pmax≤560

1.61

Ⅱ类

Pmax<19

2.00

1

19≤Pmax<37

1.0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Ⅲ类

Pmax≥37

0.5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① 国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表中的Ⅰ类限值;

② 国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表中的Ⅱ类限值;

③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表中的Ⅲ类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