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19-2661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医保〔2019〕2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25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健局,市区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大脑”、“智慧医保”和“智慧医疗”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管理,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就医购药服务,现就我市推广应用电子病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任务
以杭州市“城市大脑”医保结算数据和卫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为基础,在杭州市区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推行医保参保人员电子病历区域共享,构建以参保人为单位的全生命周期就诊信息,逐步应用电子病历取代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是信息技术在城市医疗卫生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创新应用,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提升医保监管水平意义重大。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建设,按要求上传电子病历信息。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同步推进。
二、具体内容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自身信息系统,并按杭州市卫生信息中心接口文档要求,接入杭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具体系统改造要求详见附件。
三、实施时间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底前为纸质病历本与电子病历本并行阶段,2020年4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病历。
四、工作要求
1.电子病历实施后,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通过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或刷脸结算医药费的,原由医保部门提供的纸质证历本不再作为参保人员就医的必须凭证。尚未办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仍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医保纸质证历本就医结算医疗费。各定点医药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尽快理解和适应电子病历的服务管理。
2.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本机构纸质病历记载或打印相关医疗文书资料的,定点医药机构仍应予以配合。
3.定点医药机构上传至杭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电子病历信息与纸质证历本上记载的病历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依据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电子病历信息对相关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监管。
4.对未按系统改造要求做好系统开发、接入和电子病历信息上传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协议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其他
各定点医药机构在接入信息系统时有不明事宜的,请及时与市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联系。
市医保信息系统部门(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家骅,电话:15168338830;市卫健信息系统部门(杭州市卫生信息中心)联系人:徐旭,电话:13750839063。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电子病历系统改造基本要求
1、系统改造或新建。各定点医药机构在符合医保相关信息接入要求的基础上,按杭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接口文档和电子病历上传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机构自身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进行改造。尚未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按照《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文件要求进行新建。
2、网络接入。为提高电子病历传输速率,鼓励医药机构接入卫生业务网。已接入卫生业务网的各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卫生业务网上传和查询电子病历信息;未接入卫生业务网的,可以申请接入卫生业务网,通过卫生业务网上传信息,也可以通过医保专线上传和查询电子病历信息。接入卫生业务网所需的硬件和网络资源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承担,并接受杭州市卫生信息中心的网络管理。
3、信息上传和查询。各定点医药机构需按要求将病历记载、诊疗服务等电子病历信息和检验指标、检查结果等按第2点接入方式上传。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将整合归集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保结算平台的数据,形成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提供各定点医药机构电子病历区域共享服务。同时各定点医药机构尚可通过医保接口提供的“历史就诊信息查询”和“就诊项目明细查询”交易,查询参保人员经过医保结算的既往用药、诊疗、结算明细等信息。
4、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系统改造接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