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03〕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3〕9号)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巩固退役士兵安置成果
今年是巩固省政府实施退役士兵安置“三年三步走”改革成果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巩固安置改革成果作为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来抓。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置。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需要重点安置的对象,制定安置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基本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确有困难、需要政府安置的,可由各区、县(市)政府安置,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外,下同)在区属范围内自行下达指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市区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调整为3万元,其它仍按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驻杭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杭政发〔2001〕171号)的规定执行,县(市)标准偏低的要适当提高。自谋职业补助资金要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多方筹措,确保按时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由政府依法分配安置的退伍士兵自2003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03年8月1日起由接收单位支付工资。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单位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0〕9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月30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市区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发至今年6月份,转业士官发至今年12月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伍安置改革的宣传,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帮助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重点安置对象要服从组织安排,尊重用人单位的调配。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退役士兵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各地可根据实际,适时为退役士兵举办专业人才招聘会,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其军龄连同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使其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续接,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无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其标准按省政府浙政发〔2000〕95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对接收伤残军人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参照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应有的优惠。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多安置1名退役士兵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去年完成指令性安置任务较好的部门和单位,在完成今年指标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面向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确保其按时安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专人分管,防止矛盾上交、互相推诿。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安置对象,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杜绝退役士兵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按规定一律不予安置。对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拒绝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单位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个别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表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表
接收系统、单位 | 指标数 |
市交通局▲ | 3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1 |
市国家税务局 | 1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 |
市电力局▲ | 4 |
市邮政局 | 4 |
市农业局 | 1 |
市人事局 | 1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 | 3 |
市房产管理局 | 1 |
市环境保护局 | 1 |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 | 3 |
市国土资源局 | 1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5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
市烟草专卖局▲ | 1 |
市教育局 | 1 |
市广播电视局 | 1 |
市卫生局 | 1 |
市财政局 | 1 |
市民政局 | 1 |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 2 |
市建委 | 1 |
杭州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3 |
市总工会 | 1 |
共青团杭州市委 | 1 |
市工商业联合会 | 1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 |
市委党校 | 1 |
市房屋开发公司 | 1 |
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 | 1 |
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 | 2 |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电信分公司) | 2 |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 | 2 |
杭州杭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2 |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 2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 2 |
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 |
浙江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 | 1 |
杭州经济建设发展集团总公司 | 1 |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营业部 | 2 |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营业部 | 2 |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营业部 | 2 |
交通银行杭州分行 | 2 |
市商业银行 | 2 |
浦发银行 | 1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1 |
华夏银行 | 1 |
广发银行 | 1 |
民生银行 | 1 |
国家开发银行 | 1 |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 1 |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 1 |
深发银行杭州分行 | 1 |
市财产保险公司 | 2 |
市人寿保险公司 | 2 |
太平洋保险公司 | 1 |
平安保险公司(寿险) | 1 |
平安保险公司(产险) | 1 |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
杭州师范学院 | 1 |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 1 |
中国计量学院 | 1 |
浙江工程学院 | 1 |
杭州商学院 | 1 |
浙江工业大学 | 1 |
浙江大学 | 1 |
市外国语学校 | 1 |
浙江中医学院 | 1 |
电力工业部华东勘测设计院 | 1 |
中国美术学院 | 1 |
浙江财经学院 | 1 |
杭州铁路分局 | 5 |
杭州海关 | 1 |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1 |
杭州百货大楼 | 2 |
杭州卷烟厂 | 1 |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 1 |
中国国际航空浙江分公司 | 1 |
杭州日报社 | 2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1 |
省委党校 | 1 |
省联通公司 | 1 |
省出版联合集团 | 2 |
省石油公司 | 1 |
杭钢集团公司 | 5 |
省劳动保障厅 | 1 |
省水利厅 | 1 |
省人事厅 | 1 |
省林业厅 | 1 |
省交通厅 | 1 |
省教育厅 | 1 |
省旅游局 | 1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1 |
总 计 | 138 |
注:▲在完成指标的基础上,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