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拟订的《杭州市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杭州市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杭州市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支持和促进我市 外经贸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市级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根据市政府有关规 定设立,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及其他有关的专项支出。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级外贸出口发展资 金扶持的重点是市级外经贸企业,扶持范围主要 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我市农产品等 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引导企业优化出 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促进高新技 术产品、软件产品出口额的增长;
3、支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出 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4、推动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在国家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 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5、贯彻实施“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以质取 胜”的战略,对企业“走出去”以及开拓国际市场、创 名牌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6、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积极参 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壁垒案件的应诉,健 全外贸出口企业保障机制;
7、加强外经贸咨询服务及中介服务,对各类认 证、境外商标注册、外贸中介服务以及外经贸人才培训与引进等项目实行奖励资助;
8、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外经贸事业发展项目 和专项补助支出。
三、市级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 年初,市外经贸局根据确定的市级外贸出口发展资 金支持范围,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 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按计划组织落 实并拨付资金;每年年末,对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向市政府主管领导作专项报告。对临时需要安排 的资金项目,由市外经贸局初审后提出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专项报市 政府批准。 四、市级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申请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1、由市级外经贸企业自行向市外经贸局提出 使用申请;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申请使用市级外贸出 口发展资金的区、县(市)外经贸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财政局和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经其核 实后,由其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 申请。
2、属于扶持范围内的各类贴息补助,由市外经 贸局根据海关、外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清算,经市财政局审核 后,按年度计划安排拨付。
3、其他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 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拨付,或按规定程序专项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
五、市级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管理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
六、市级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预算拨款及存款 利息作为增加资金处理,拨款支出作为减少资金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