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3〕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拟订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
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统一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和问责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各区、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拥有30辆机动车以上的单位进行归类、登记造册,并检查其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学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等情况。检查可采取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进行。
2、及时掌握辖区内车辆单位的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单位,要督促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施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3、负责做好辖区内单位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计算机登录统计工作。
4、负责将涉及辖区内车辆单位、人员的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对在外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本市驾驶员处罚记录的计算机登录统计工作。
三、对适用《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告诫规定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填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意见书》,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审核签发。其中,被告诫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安监局负责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意见书》抄送被告诫对象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对适用《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问责规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填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意见书》,经市政府审核后,发送《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通知书》,并由市安监局抄送市监察局。
五、凡收到《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的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六、凡收到《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通知书》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包括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2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1.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意见书
2.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通知书
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意见书
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
附件1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意见书
被问责单位名称: | ||
事由:
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第四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政 府审 核意 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2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通知书
杭政问〔 〕第 号
人民政府:
你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与告诫暂行办法》第四条第()项之规定,对你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通知书》,望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在20日内将有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意见书
被告诫单位名称 | |
事由:
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第二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区、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4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
杭安监告〔 〕第 号
:
你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与告诫暂行办法》第二条第( )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发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请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在10日内书面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抄送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
年 月 日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