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30 14: 3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函〔2003〕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疫病的扩散和传播,切实维护我市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向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二、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向生活饮用水源水体倾倒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现有的垃圾填埋场(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停用或关闭。

  三、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设立警示标志。

  四、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旅游景点必须完善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景点内游客的各类废弃物必须集中收集,妥善处置。

  五、进入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不得将残油、废油和垃圾、粪便、生活污水等废弃物排入水体。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

  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回收、加工场;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已设立的,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七、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立畜禽养殖场。已设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和拆除。

  八、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内从事游泳、洗涤、垂钓以及其他可能危害饮用水源的活动。

  九、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

  十、禁止在非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直接或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

  十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林水、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源保护联合执法组织,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二、各级环保、卫生、林水、城管、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十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十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应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