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03〕65号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在本市蔓延,控制和阻断“非典”病源,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从杭州市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外)发生“非典”病例地区返杭[包括所辖县(市)]的本市市民以及长期在杭工作、居住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杭人员)和从境内外发生“非典”病例地区来杭的人员(以下简称来杭人员)。
境内发生“非典”病例地区以卫生部的公告为准;境外发生“非典”病例地区以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公告为准。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返杭人员和来杭人员实施必要的预防措施。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返杭人员和来杭人员的登记、管理等相关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返杭人员和来杭人员在进入本市道口、口岸时,必须接受体温测量,并填写健康申报表。道口、口岸的管理单位应当将收集的旅客《健康申报表》送达规定的部门处理。
经检测,有发热和体征异常者,应当将其在留验站暂时隔离,并及时送就近医院留验观察。未发热和体征无异常者,是返杭人员的,应当在其居住地接受健康检测两周;是来杭人员的,应当在其暂住地接受健康检测两周。来杭人员和返杭人员在杭逗留时间不到两周的,健康检测时间到其离开杭州市之日为止。
单位、团体或者旅行社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从发生“非典”病例地区返杭的,组织者应当统一安排返杭人员集中接受健康检测两周。
第四条 街道、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社区卫生机构)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村委会、各类旅馆和其他有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入住的场所派出专门的公共卫生人员或者指定防范“非典”监督员(以下统称监督员)。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监督员推荐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合格的,向其颁发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防范“非典”监督员聘任证书。
第五条 监督员接受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双重领导,承担下列职责:
(一)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二)指导家庭或者其他观察场所进行卫生消毒;
(三)每天为返杭人员或者来杭人员测量体温两次;
(四)监督返杭人员、来杭人员接受健康检测;
(五)完成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健康检测告知书》应当包括理由和依据、期限和日期、期间的相关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返杭人员或者来杭人员应当在抵杭后的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居住地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
来杭人员入住本市居民住所的,本市居民应当按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来杭人员入住旅馆的,旅馆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接受报告的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告知监督员。监督员向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第七条 接受健康检测的返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原则上不离开居住场所;确需离开居住场所的,应事先报告监督员;离开居住场所应戴口罩,事后应填写《返杭人员出行记录表》;
(二)填写《返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
(三)每天接受体温测量两次;
(四)接受监督员的询问和指导;
(五)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及时报告监督员。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受居民、村民举报,对举报及时进行查实;
(二)对接受健康检测人员每天查访两次以上,可采取上门巡查、电话抽查等方式;
(三)对接受健康检测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
第九条 返杭人员的团队组织者应当落实集中接受健康检测的场所,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机构报告,并自觉履行接受健康检测的规定。第十条 来杭人员在向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住的旅馆报告后,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天接受体温测量两次;
(二)填写《来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和《来杭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
(三)接受监督员的询问和指导;
(四)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及时报告监督员。
第十一条 返杭、来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应当包括体温记录、测量时间、异常体征、服用退热类药品情况、就诊记录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返杭、来杭人员出行记录表,应当包括是否外出、外出活动时间和地点、出行方式、接触人员情况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来杭人员入住旅馆的,旅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辟专门楼层,集中安排来杭人员;
(二)在来杭人员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查验其身份证明、从业地址证明或者来杭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
(三)向指定的监督员报告;
(四)每天发放和收集《来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来杭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交监督员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返杭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落实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措施,加强对返杭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返杭人员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拒绝执行预防管理措施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各建筑工地、有宿舍的单位,应当每天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报告接收或者容留来杭人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进入社区、村的来杭人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区、县(市)政府送达的《健康申报表》核实相关内容,发现填写不实的,通过街道、乡镇向区、县(市)政府报告;
(二)发现未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的来杭人员,及时告知监督员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三)对入住的来杭人员进行普查、登记;
(四)对接收来杭人员入住的居民、村民,教育其督促来杭人员履行本通告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并向其宣传自我防护的知识;
(五)对接受健康检测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六)引导社区居民、村民签订居民、村民防范“非典”公约。
第十六条 在健康检测期间,发现有发热或者体征异常者,监督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处理。
医疗机构在进行发热门诊、急诊预检时,应当查验就诊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发现是来杭人员或者返杭人员的,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回答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到杭时间、居住地址或者暂住地址,并对其回答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区、县(市)政府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经查实的举报,区、县(市)政府应当及时奖励举报者。
第十八条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防治“非典”工作情况,协调工作步骤。
第十九条 对返杭人员、来杭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附表:1.健康检测告知书(样式)
2.返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样式)
3.来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样式)
4.来杭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样式)
5.返杭人员出行记录表(样式)
表1
健康检测告知书(样式)
: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我们将对您实行健康检测。谢谢配合。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健康检测时间为两周。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健康检测期间,您应当每天接受测量体温两次。
三、要求您每天按时填写《来杭(返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和《来杭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交所在地的防范“非典”监督员。
四、接受防范“非典”监督员的随访询问、指导和监督。
五、若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时,及时报告防范“非典”监督员,并及时规范就诊。
六、若您拒绝或者未履行规定的健康检测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监督员 联系电话
二○○三年 月 日
表2
返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样式)
: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检测期间,请每日记录一次您的健康状况,交居住地的防范“非典”监督员。谢谢配合。
一、今天体温记录。上午:测量时间 时 分,体温 ℃;下午:测量时间 时 分,体温 ℃。
二、今天有下列症状的请打“√”:1、咳嗽□2、咳痰□3、鼻塞□4、流鼻涕□5、打喷嚏□6、咽喉肿痛7、呼吸急促□。
三、今天服用过的退热类药物名称 ;服用剂量 。药品来源 。
四、就诊记录:医院名称 门诊性质 。
五、法律责任告知:您应当按照所列内容如实填写,不得作虚假填写。因填写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
表3
来杭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样式)
: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检测期间,请每日记录一次您的健康状况,交发表人。谢谢配合。
一、今天体温记录。上午:测量时间 时 分,体温 ℃;下午:测量时间 时 分,体温 ℃。
二、今天有下列症状的请打“√”:1、咳嗽□2、咳痰□3、鼻塞□4、流鼻涕□5、打喷嚏□6、咽喉肿痛7、呼吸急促□。
三、今天服用过的退热类药物名称 ;服用剂量 。药品来源 。
四、就诊记录:医院名称 门诊性质 。
五、法律责任告知:您应当按照所列内容如实填写,不得作虚假填写。因填写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
表4
来杭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样式)
:
为了可能发生的流行病学调查的需要,更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检测期间,请每日记录一次您的出行情况,交发表人。谢谢配合。
一、今天是否外出:1、是□2、否□
二、外出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场所:
。
三、出行方式(交通工具种类、乘坐时间或者班次、上下车地点):
。
四、接触人员情况(姓名、职业或者单位):
。
五、法律责任告知:您应当按照所列内容如实填写,不得作虚假填写。因填写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
表5
返杭人员出行记录表(样式)
:
为了可能发生的流行病学调查的需要,更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在您接受健康检测期间,原则上不离开居住场所。确需离开居住场所的,应报告“非典”监督员,并填写本表,记录您的出行情况,交居住地的防范“非典”监督员。谢谢配合。
一、外出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场所:
。
二、出行方式(交通工具种类、乘坐时间或者班次、上下车地点):
。
三、接触人员情况(姓名、职业或者单位):
。
四、法律责任告知:您应当按照所列内容如实填写,不得作虚假填写。因填写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
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