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3〕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留验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密切接触者留验工作的补充意见
(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有关精神,现就有关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按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1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以下简称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其密切接触者应集中留验,由交通工具的主管单位负责将其送至疫情发现地的留验站,疫情发现地政府要负责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留验接收工作。如出现大量密切接触者等特殊情况,各地非典办要立即上报市非典办,由市非典办协助解决。
三、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由交通工具所在单位指定人员向旅客说明医学观察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将一般接触者的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临时住宿地、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告知疫情发现地的疾控中心(见附件3),由发现地疾控中心报市疾控中心(飞机上的一般接触者民航部门可直接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负责通知一般接触者居住地的疾控机构,落实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市疾控中心接到疫情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区、县(市)疾控中心落实相关的留验措施,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应立即报市非典办。
附件:1.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和处理原则(试行)
2.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告知书
3.一般接触者协助管理通知书
附件1
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密切接触者判定和处理原则(试行)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的舱内所有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司机、乘务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3、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4、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或疑似病人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附件2
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告知书
各位旅客:
由于与您同行的旅客中出现可疑的非典病例,为密切注意您的健康状况,请您在到达住宿地后及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联系,并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观察。在医学观察期间,请您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出门应戴口罩,每天早晚各测一次体温,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有关情况,以取得健康教育和指导。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到当地发热门诊就诊。
单位:
联系电话:
附件3
一般接触者协助管理通知书
非典办(疾控中心):
因在公共交通工具中发现可疑病人,姓名 ,暂留观或诊治在 医院,初步定为(医学现察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下列人员为一般接触者,请通知各地疾控部门进行医学观察。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居住地址或单位 | 身份证号 | 电话号码 |
疫情处置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