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和人事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的试行意见
市建委 市房管局 市房改办 市人事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的精神,特制订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试行意见。
一、售房原则
(一)实行准入、定向销售经济居住房制度。
(二)坚持“户均一套”的购房原则。
二、售房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国留学人员,可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的经济居住房:
(一)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回国后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并在杭工作落户的;
(二)出国留学前系本市户籍,原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不到规定标准下限的,即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在75平方米及以下,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在95平方米及以下的。
三、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出国留学人员原在杭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与购买经济居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90平方米,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120平方米。
四、销售价格
出国留学人员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居住房,其中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购买,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该住房商品房价格或同类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购买。
五、申购程序
(一)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购买经济居住房,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向市人事局领取《杭州市市区出国留学人员购买经济居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由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人事局,并随附以下材料复印件及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学位或职称证书及聘书;
3、劳动(聘用)合同;
4、户口所在地住房(含原已享受实物分房房屋)产权证或公房承租证;
如属集体户口且无房,由所在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二)经市人事局验审确认后,交市房改办审核。
(三)经市房改办审核合格后,即予发放《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准购证(留学人员)》。
(四)由市人事局登记造册,并每半年送市建委予以落实专项房源。(五)申请人凭《准购证》直接到指定的开发建设单位选房,办理购房手续。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留学人员购房后,应及时将购房信息反馈给市建委和市房改办。
六、其他事项
出国留学人员购买经济居住房的产权处置和其他未明事宜,均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