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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07-30 10:01 来源:市财政局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2014年我局会同省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联合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推进政府采购融资业务。由于原办法部分规定不再符合现状,因此予以修改。 主要对原办法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 1、鼓励采用线上融资模式,提高供应商融资便利度; 2、明确各相关参与主体职责,其中新增采购单位职责; 3、推行合作银行线上征集,提高开放性及入围效率; 4、分类梳理线上融资和线下融资的操作流程; 5、对部分不再适用的表述予以修改,如原办法规定供应商在杭州政府采购网注册,现已改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1、明确开展信用融资工作的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的原则。 2、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 (1)银行:需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放贷;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增信方式。 (2)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建设信用融资模块,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各银行采用线上融资模式,将银行业务系统与平台对接,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市金融办:将各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中小企业供应商情况作为一项评价指标,纳入到每年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中。 (4)市经信局:应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推动惠企政策的落实。 (5)采购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并为其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 (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或者成交通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中都要告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信息。 3、合作银行征集程序 (1)银行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实施方案、产品介绍,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2)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银行名单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3)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备忘录。 4、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操作流程 线上融资模式: (1)供应商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金融产品,并办理开户等手续; (2)供应商中标后,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或“浙里办”测算授信额度; (3)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或“浙里办”向合作银行发出融资申请; (4)审批通过后,供应商在线办理放贷手续。 线下融资模式: (1)供应商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金融产品,向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并办理开户等手续; (2)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或“浙里办”向合作银行发出融资申请; (3)合作银行在信用融资平台受理申请后,供应商提供审批材料。合作银行应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核对和审查; (4)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合作备忘录中约定的审批放款期限和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5、保障资金安全 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 6、融资信息反馈机制 相关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末将融资金额、期限、还款情况、供应商信用等信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及时反馈,采用线上融资模式的,由系统自动抓取相关数据,采用线下融资模式的需上传《授信确认表》。 7、关于终止合作的规定 以年度为单位,如果相关合作银行在该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自动终止合作,并且在原合作期内不得再次入围 。 8、供应商责任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宋楠,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5室,联系电话:87233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