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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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200310

 

2003530日)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委〔2003〕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当前,加快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是应对“入世”挑战,加强农业技术、信息交流,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农户与龙

头企业对接,多形式、多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是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加强科技服务,扩大相互合作,降低农产品经营和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把培育和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

加入WTO后加快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因势利导,积极推进,切实抓紧抓好。

二、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要求,我市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现阶段目标是:到2006年,全市建立300个专业合作组织,培育50个规模大、效益好、机制健全、管理规范的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和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分年度具体目标为:

——2003年,通过明确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全市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00个,带动农户15万户;培育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10个。

——2004年,通过各地的大力培育和发展,全市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30个,带动农户25万户;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达到30个。

——2005年,全市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70个,带动农户45万户;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达到40个。

——2006年,全市专业合作组织达到300个,带动农户60万户;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达到50个。

(二)基本原则。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同类产品为纽带、以合作服务为载体、以增效增收为目标。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加入组织自愿、退出组织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本地主导产业,体现地方特色,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的消费需求,因地制宜,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组织。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又要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加快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三、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重点

(一)积极引导,加快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1、鼓励多主体创办。

一是引导农民合伙创办。发挥社会能人的作用,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

二是依托企业兴办。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领办,发挥其自身科技、信息和流通的优势作用。

四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带”作用和地域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和种植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2、引导多形式发展。根据农民需求和自身实力,既可以发展松散型的专业协会,更要鼓励和发展经济利益紧密联结的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更要鼓励和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加工销售服务,提高产品附加值,实行二次收益分配。要根据产业特色和品种布局,鼓励专业合作组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区域发展。

(二)示范带动,培育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要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的要求:一是产品特色明显。产品符合杭州都市农业发展方向,一般为优势产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品。二是带动农户面广。参加的社(会)员在100户以上或带动农户在300户以上,不仅能为农户提供种子种苗、生产技术和销售服务,而且与社(会)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三是市场竞争力强。技术、资金、信息、政策等资源获取能力强,生产的农产品品质优良,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经营业绩显著。四是运行机制健全。有规范的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示范效应,推进全市专业合作组织上规模、上水平。

(三)加强管理,保障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要建立专业合作组织的确认制度。县级及县以下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合作组织,由组建单位申报,由区、县(市)农办会同农业、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级和跨区、县(市)的,由市农办会同农业、林水、供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工商登记或社团登记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凭文件批复及时办理登记。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市和区县(市)农办要抓紧制订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章程,规范和明确专业合作组织的兴办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基本要求,同时抓好典型示范。市和区县(市)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订行业生产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各级供销社是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强对本系统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以经营者身份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的供销社,要在充分发挥优势的同时,正确处理好与其他社(会)员的关系,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扩大合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农业产业协会。市级农业产业协会是实现专业合作组织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联合的有效载体。围绕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和五大特色产业,到2006年,全市建立茶叶、花木、蔬菜、蚕桑等10个市级农业产业协会。产业协会坚持“民办、公助、党领导”的原则,市政府给予市级农业产业协会一定资助,产业协会会长原则上由行业内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负责人担任。产业协会要逐步行使采集并发布行业信息,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生产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农产品推介和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等职能。要对现有的市级农业产业协会进行整合和规范,使其真正发挥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服务等作用。

四、加大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

(一)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向农民传递产销信息、实施扶持政策的主要渠道和网络;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在市场调查、产业规划、行业协调与自律等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级农技服务部门要以专业合作组织为服务重点,充分发挥其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

( 二) 落实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用于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和先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奖励。各区、县(市)和乡镇政府也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专业合作组织的流动资金。

(三)依法减免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经工商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四)给予专业合作组织用地用电和运输政策的优惠。专业合作组织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其级差地租经批准后予以全额先缴后返。专业合作组织的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运输享受杭州市“绿色通道”政策,凭核发的有效通行证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公路免费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