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鉴于我市行政区划已作较大调整,各区和有关开发区城建统计口径和渠道需进一步统一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开展一次专项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通过本次城市基础设施普查,掌握各区和各开发区城市建设情况,加快我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打响“创业在杭州”的品牌。
二、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
三、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为道路、桥梁、燃气、供水、排水、公交、热力、环卫、绿化、河道、景点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现状。具体包括:
(一)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相关统计指标。
(二)1995-2002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量、投资构成分布、投资行业分布及资金来源结构。
四、普查组织和工作步骤
(一)普查组织。
成立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普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具体的工作,由市建委和市统计局共同牵头,并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填报有关报表,经初审后报送市建委和市统计局汇总。
(二)工作步骤。
1、1月底前完成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市建委和市统计局于2月中旬联合召开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工作会议,布置普查工作,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3月15日前完成资料的初步收集工作。
4、3月25日前完成资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5、3月底前完成资料的汇总和报表编制工作。
五、普查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并落实专人组织实施。(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组织进行普查和统计。
(三)各单位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普查,并坚持实地调查和现有资料数据相结合,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单位负责人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按时上报有关资料,确保普查工作按计划完成。
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采取各成员单位对照自查、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六、普查经费
实施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活动的经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动员会议、数据审查会议等会务费用,相关培训费用,普查专职人员劳务费及资料印制等费用)在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建委、统计局负责与市财政局具体联系。
附件:1.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统计表
3.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附加表
4.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汇总表
5.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指标说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1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戌标
副组长:储根荣(市政府)
朱金坤(市建委)
顾晓奋(市统计局)
成 员:陈红英(市建委)
杜国忠(市统计局)
陈 伟(市公安局)
阳作军(市规划局)
杨 坚(市房管局)
陶柏文(市环保局)
何荣坤(市市政市容局)
王水法(市交通局)
张建庭(市园文局)
徐祖萼(上城区政府)
傅力群(下城区政府)
俞东来(拱墅区政府)
暨军民(江干区政府)
陈如昉(萧山区政府)
刘庆龙(余杭区政府)
许迈永〔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西湖区)〕
张 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孙 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红英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统计局杜国忠任副主任。
附件5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普查指标说明
1、政府投资:指财政资金以及代表政府通过融资投入的资金。
2、固定资产现值:指固定资产的现有账目价值,如资产已经评估,则采用评估的数值;未经评估;则采用账面价值进行统计。
3、城市人口:指市(辖)区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口,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中包含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4、城市非农人口:指常年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及其所抚养的人口。
5、城市面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6、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核心城市,包括集中连片的区域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一城多镇,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建成区范围,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即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7、天然气供应总量:指报告期天然气企业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数量。包括销售量和损失量。
8、液化气供应总量:指报告期液化气企业向用户供应的液化气数量。包括销售量和损失量。
9、用气人口:指报告期末使用燃气的家庭用户的总人口。如不能直接掌握本企业(单位)供应范围的用气人口,以本地城市居民平均每户人数乘以燃气家庭用户数。
10、集中供热能力(蒸汽):指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蒸汽热能的设计能力。
11、集中供热能力(热水):指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热水热能的设计能力。
12、集中供热总量(蒸汽):指在报告期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全部蒸汽的总热量。
13、集中供热总量(热水):指在报告期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全部热水的总热量。
14、城市公交标准运营车辆数:指不同类型的运营车辆按统一的标准当量折合成的运营车数。
计算公式:标准运营车数=∑(每类型车辆数×相应换算系数)
各类型车辆换算系数标准:
类 别 | 车长范围(米) | 换算系数 |
1 | >5—7 | 0.7 |
2 | >7—10 | 1.0 |
3 | >10—13 | 1.3 |
4 | >13—16 | 1.7 |
5 | >16—18 | 2.0 |
6 | >18 | 2.5 |
7 | 双 层 | 1.9 |
15、客运总量:指报告期公交企业(单位)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不付费的乘客人次。
16、道路长度:指道路长度以及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按车行道中心线计算。
17、道路面积:指道路面积以及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隧道的面积(统计时,将人行道面积单独统计)。人行道面积按道路两侧面积相加计算。包括步行街,不含人车混行的道路。
18、污水年排放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除的污水量。按每条管道、沟(渠)排放口的实际观测的日平均流量与报告期日历日数的乘积计算。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以抽升泵站的抽升量计算。
19、污水处理能力:指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装置)每昼夜处理污水的设计能力。
20、排水管道长度: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计算时应按单管计算,即在同一条街道上如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并排的排水管道时,应按每条排水管道的长度相加计算。
21、污水年处理量: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的污水量。包括物理处理量、生物处理量和化学处理量。
22、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
23、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绿地面积(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4、公园数:指实际公园数量。
25、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报告期收集和运送到各垃圾处理场(厂)的生活垃圾的数量。
26、垃圾年处理量:指年内简易填埋场和各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垃圾总量。垃圾简易处理量指垃圾简易填埋场所处理的垃圾总量。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的生活垃圾量。
27、自来水综合生产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能力。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4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
取水能力:地表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
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如进水管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水厂,则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1-各
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