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03〕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精神和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现将我市2003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1、净增城镇就业岗位数。全市净增城镇就业岗位13万个,其中八城区10.99万个,五县(市)2.01万个。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全市要帮助11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八城区9.61万人,五县(市)1.39万人。
3、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全市要帮扶3.5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八城区3.2万人,五县(市)0.3万人。
4、再就业培训人数。全市要完成再就业培训4.2万人,其中八城区3.42万人,五县(市)0.78万人。
5、失业保险。全市要完成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2亿元,其中八城区完成0.7535亿元,五县(市)完成0.4125亿元;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要保持在96万人以上,其中八城区保持在24.3061万人以上,五县(市)保持在16.1710万人以上。
6、登记失业率。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4.5%以内,力争控制在4.45%以内。
7、基层劳动保障建设。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要在所有街道(镇)、社区和部分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重的乡建立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劳动保障服务室;其他六城区要根据撤村建居和社区调整的实际情况,继续确保劳动保障站(室)的覆盖率达到100%。
二、工作要求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确保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级政府要把各项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到各有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拟订工作进度计划,切实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召集有关责任部门研究解决各项目标任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2、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全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人事、工商、物价、银行、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实行部门联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新闻单位要为就业和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加强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对照各自的工作进度计划开展自查,并定期将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各区、县(市)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项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4、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市政府对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于年终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杭州市2003年劳动就业主要指标分解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