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26
15: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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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民优〔2002〕1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2〕165号)精 神,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城乡人民生活水 平相适应,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 杭州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 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提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 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定期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提高标准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 道列支。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可 参照杭州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高后的标准作 适 当 调 整 。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