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价医〔2002〕113号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各社区卫生服务单位(服务中心、站): 现将《杭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
杭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合理 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努 力做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等十部门印发《浙江省发展城乡社区卫 生服务的意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 关于杭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1999〕3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各类非营利性且已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牌的社区卫生服务单位 (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服务收费。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任务是社区健 康教育、预防保健、老年保健和慢性病管理、社区康 复、医疗服务等。
第四条 定价原则。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既要考虑其自身的生 存和发展,又要努力降低卫生服务总费用。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另定)。 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可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 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社区卫生服务单位根 据运行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拟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卫生、物价部门 备案。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单位必须做好明码标 价工作,把卫生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承诺 以及药品价格、规格说明等内容公布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 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县(市)及萧山、余杭两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 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