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25 15: 0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由市房管局、建委、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拆违办及江干区政府等单位拟定的《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

  发证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

  市房管局 市建委 市城管执法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拆违办 江干区政府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0〕10号)精神,结合江干区政府关于农村私房批建的有关标准及江干区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现就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统一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具体实施意见的问题

  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0〕10号)两个文件是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

  2、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应集中受理申请,联合办公审批。发证前,须联合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不属本村村民自住的农居点房屋,不列入本次撤村建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范围,其房产归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处理。

  二、关于未经规划定点的由原村委会统一建造农居点房屋的房地产登记发证问题

  1、1998年12月31日前统一建造的农居点房屋,已经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须出具相关的审批资料或证明,由有关部门按用地和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受理登记、核发权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须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意见,经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后再予以受理登记、核发权证。

  2、1999年1月1日后统一建造的农居点房屋,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备案后,再予以受理登记、核发权证。

  三、关于建房标准确认问题

  鉴于1994年10月20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有关规定》与各区政府颁布的标准不统一,即各区政府实际颁布的建房标准都高于省的村镇规划标准,为在登记工作上便于操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1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建房标准以各区政府颁布的标准为准,原则上1999年1月1日前大户按不超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四、关于1999年1月1日后建房的审批主体和建房标准问题

  由于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4号和杭政办〔2000〕10号两个文件没有明确1999年1月1日后建房的审批主体及建房标准,实际上各区政府在1999年1月1日后仍办理对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因此,1999年1月1日后建房的审批主体定为各区人民政府,建房标准以《关于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若干意见》(杭土建〔2000〕140)号文件为准。

  五、关于出具拆违处理意见表等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10号文件规定,拆违处理意见应作为房地产登记发证的必备要件。市政府《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50号)明确:由市拆违办负责处理并出具相关处理证明。因此,应由市拆违办统一印发“农村私人违建拆除、处理意见表及填表说明”,并由各区政府明确的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盖章。

  六、关于对未批先建的零星村民自建房屋处理的执法主体和程序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4号文件第六条、第十条意见精神:除第四、第五条明确规定必须拆除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外,属当事人可建住宅标准以内未批先建的零星村民自建房屋,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间界线。(1)凡1998年12月31日前未批先建的,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村私人违建拆除、处理意见》,区城管执法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在西湖风景区国有土地上的,由市园文局)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区国土局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进行房地产权登记;(2)凡1999年1月1日后未批先建的,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出具规划意见,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村私人违建拆除、处理意见》,由区行政执法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在西湖风景区国有土地上的,由市园文局)依法予以处罚,由区国土局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进入房地产权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