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办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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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2〕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办拟订的《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六日

  

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

  (市地名办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为全面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市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批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的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告标准地名;

  负责编制《杭州市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制定路牌、门(幢)牌的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编制各类地名资料,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指导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2、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有关审核、申报工作;

  做好区管道路和辖区内门(幢)牌的编制、设置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巷、里、弄牌和住宅区道路牌、指示牌、示意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协助市地名办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和规划工作;

  管理地名档案,编制辖区内各类地名资料;

  指导辖区内涉及地名的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地名办公室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管理部门负责)。

  3、市计委

  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以及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涉及地名的,应与市地名管理部门联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予批准。

  4、市建委

  市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市建委组织选择和申报,并将有关方案提供市地名管理部门;

  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大厦、大楼)等项目的审核、审批,应由申报单位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标准地名批准书;

  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请地名管理部门参与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5、市规划局

  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凡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在编制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确定杭州地名规划的指导性意见;

  协助市地名办进行《杭州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的详细规划,应使用《杭州市地名规划》(待发)所确定的标准地名。

  6、市房管局

  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进行预销售时,应审核其由市地名办发放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地名〔包括门(幢)牌号〕应以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门(幢)牌证为准。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请使用者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包括门(幢)牌号〕。

  8、市市政市容局

  市区主要道路路牌的设置以市地名办确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标志的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公共交通的站名,凡涉及地名的,必须采用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

  9、市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牌证明;

  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10、市交通局

  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道路等名称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申报;

  对交通道路两侧(包括国道)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其地名必须经地名管理部门审定,方可实施;

  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国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确定风景名胜点、城市公园、绿地、文保单位名称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风景旅游景点(区)内的指示牌中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具体设置工作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落实。

  12、市城管执法局

  依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门(幢)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

  依照《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幢)牌管理规定》,协助市地名办对违法使用地名和市区的门(幢)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3、市工商局

  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请企业提供门(幢)牌证明,并注明原地址;

  在审定企业名称时,其组织形式涉及中心、城、广场的,应请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户外广告的发布,涉及地名的,必须验证相关的地名批准证明。

  14、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各类新闻或信息发布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审核批准的标准地名;

  涉及房地产广告的,必须请有关单位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工作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