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23 15: 4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

  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

  (市环保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精神,制定杭州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实施意见。

  一、我市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石煤、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1%、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二、禁燃区范围的划定

  市区禁燃区划分范围按分块分期实施的原则,分近、中、远三期。

   (一)近期覆盖范围:

  1、主城区:北至余杭塘河折向教工路至大关路,东至上塘河至运河沿艮山西路折向秋涛路至杭海路止,南沿杭海路———贴沙河———铁路至之江路,西沿西湖风景区山脊线———天目山路———紫荆花路至余杭塘河止。

  2、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3、下沙城。

  4、滨江城江南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滨江高教园区。

  5、萧山城厢镇建成区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6、余杭临平镇建成区(含开发区)和塘栖、崇贤、余杭镇建成区,以及天都城。

  (二)中期覆盖范围:

  1、主城区:在近期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向西扩展至留祥路,向北扩展至石祥路,向东扩展至东新路———绍兴路———运河至三堡船闸。2、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3、滨江城除杭州电化集团、龙山化工、油脂化工外的全部。

  4、下沙城。

  5、萧山城厢镇建成区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6、余杭临平镇建成区(含开发区)和塘栖、崇贤、余杭镇建成区,良渚文化保护区以及天都城。

  (三)远期覆盖范围:

  主城区;滨江城;下沙城;萧山城厢镇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临平镇建成区(含开发区)和塘栖、崇贤、余杭镇建成区,良渚文化保护区以及天都城。

  三、禁燃区实施时间

  近期划分范围内在2001年-2002年底实施。

  中期划分范围内在2003年-2005年底实施。

  远期划分范围内在2006年-2010年底实施。

  四、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1、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负责禁燃区燃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经销公司必须每月向市环保局申报所经销燃料的种类、数量及含硫浓度。

  3、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应对市场上燃料的销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违反本意见规定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视为经销国家禁止经销商品的行为,由市质量技监局或市工商局按《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质量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二)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1、禁燃区覆盖范围内,除联片供热的热电厂外,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近期划分范围内的第三产业(含机关、事业、学校、餐饮服务业等)必须在2002年10月底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并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近期划分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小于10吨/时炉窑的单位),必须在2002年12月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对近期划分范围内拥有大于等于10吨/时以上炉窑的企业,逐步予以搬迁或实施天然气工程,在2004年底前解决高污染燃料问题。除实施天然气工程的企业外,在搬迁前,必须采取脱硫措施,逐年削减排放量,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2、在中远期范围内的第三产业(含机关、事业、学校、餐饮服务业等),必须在2002年10月底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并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在中远期范围内使用重油、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除第三产业),必须按照杭州市“禁硫”监督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期限要求改造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改造之前,使用工业重油的单位必须采用脱硫率/脱氮率大于30%的消烟添加剂技术。

  3、在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区兴办的工业园区必须实行联片供热,不得自行安装锅炉。

  4、对于目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按《污染源治理项目实行环保治理资金适当补助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5、要结合旧城改造,加快管道煤气建设,提高城市气化率,逐步减少居民用固硫蜂窝型煤的供应量。

  6、在禁燃区范围内,超过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7、中远期的禁燃区范围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及今后的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由环保部门提出调整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其他。

  1、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市政市容局、市工商局在禁燃区范围的标志性位置设立专门标志,以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

  2、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城管执法局开展违反禁燃区规定的有奖举报活动。

  3、由市公安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作。

  4、高污染燃料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如违反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处罚。

  5、锅炉质检部门应根据禁燃区划分范围,对不符合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不予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