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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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 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位于杭州市 下沙地区。”
二、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 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 优惠待遇。”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