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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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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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决定对《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 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萧山市”修改为“杭州市萧山区”。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位于杭州市 萧山区。”
三、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 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 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四、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五、删去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 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八、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