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十四个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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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3号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 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 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已经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 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 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 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 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杭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 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 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 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