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22 16: 1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431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为妥善处置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森林火灾处置实践,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本预案按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实行分级处置:

一级预案:半山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临安西天目、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小时,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及富春江两岸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级预案:

(一)火场跨越县级或市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4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8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半山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区、临安西天目、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及富春江两岸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四)连续燃烧12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它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三级预案:除上述的其他森林火灾。

各区、县(市)森林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三级预案,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组织本地区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接到各区、县(市)防火办的火灾报告后,对达到一级、二级预案的森林火灾,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一级、二级预案。

二、处置的程序

(一)三级预案的处置程序

三级预案启动后,市防火办值班人员应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涉及县界的做好协调工作,涉及市界的向省防火办报告。县级防火办对火情实行首报(接到火情报警后,根据报告制度,按规定上报)、续报(火情有变化,随时汇报)、总报(火灾扑灭后,将详细情况汇报)制。

火情不能有效控制,达到二级预案所列情况,市防火办值班员应立即向市防火办副主任、主任报告,市防火办副主任或主任应向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按指挥部领导指示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防火办报告,由市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预案。

火灾扑灭后,由火灾所在地落实人员留守火场,预案自动停止执行。

(二)二级预案的处置程序

二级预案启动后,市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时将启动二级预案的决定传达到火灾涉及的县级防火办,由县级按行政管辖做好扑救、阻隔工作。市防火办副主任或主任到市防火办进行指挥。市防火办副主任、主任按照火情,或根据火灾发生地县级指挥部要求,报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同意,派员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工作,调动市级扑火队或周边县级扑火队。火灾发生地的县级防火办每小时上报一次火情及扑火兵力部署情况。

(三)一级预案的处置程序

启动二级预案后,森林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达到一级预案所列情况,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预案。

一级预案启动后,市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时将启动一级预案的决定传达到火灾涉及的县级防火办。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到市防火办坐镇指挥,并派一名副总指挥或市防火办主任赴现场协助指挥扑救,通知可能需调集的人员待命。同时建立前线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设立扑救组、医疗救护组、保卫组、后勤组、灾情调查预测组。市指挥部按照火情,可直接调动市县两级任何一支森林扑火队参加扑救,所有扑火队到达火场后,立即与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扑火具体命令。火灾发生地的县级防火办向市防火办每小时上报一次火情及扑火兵力部署情况,市防火办向省防火办每小时上报一次火情及扑火兵力部署情况。

火灾扑灭后,由火灾所在地落实人员留守火场,预案自动停止执行。火势还不能有效控制的,及时请求省指挥部支援。

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森林火灾时,直接启动一级预案,由市指挥部部署和协调扑救工作。

三、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未设立前线指挥部时,现场指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指挥部指挥;设立前线指挥部后,现场指挥由前线指挥部指挥。

(二)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

3、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扑火兵力。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市指挥部作出启动二级预案决定后,市防火办首先通知相邻区、县(市)指挥部,要求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待命,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命令后,立即出发。森林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救指挥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第一梯队为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根据县级指挥部要求,市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它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根据火情需要,市指挥部商请军分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调动省森林消防预备总队进行支援。

(四)通信联络。有关县级防火办与有线、无线通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防火有线、无线通信网和卫星电话、卫星林火监测终端及车载移动转信台,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市防火办的通信畅通无阻。通信部门应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办理。

(五)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市级气象部门负责火情卫星监测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县级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市防火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六)灭火机具。市级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县级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七)扑火队伍和森林消防物资调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县级指挥部需要市级指挥部调动扑火队伍时,须经县级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同意,由县防火办申请,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由市防火办负责调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不足时,市指挥部可紧急调用县级指挥部储备的森林消防物资。调用扑火队伍和森林消防物资所需经费由调用单位负责解决。

(八)后勤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九)秩序维持。各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火案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市防火办。

(十一)宣传报道。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市防火办审查后再作报道。

(十二)善后处理。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和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各级公安、林业、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十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落实任务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市防火办备案。

(十四)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预案,制定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十五)本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