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时间: 2019- 07- 22 16: 1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建设发〔20044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区域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第234567条规定的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除符合本条上一款外,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投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和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建设项目。

2、西湖风景区内已经立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3、湖滨路、延安路、北山路、南山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艮山西路、保路、体育场路、中河路、西湖大道、凤起路、德胜快速路、天目山路、莫干山路、秋涛路以及湖滨地区、钱江新城主要道路沿街的建设项目。

4、市、区财政投资、面积在10000平方(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5、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若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用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并保证有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八条 勘察、设计招标须具备经批准的规划文件、立项计划等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持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到市招标办备案。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到市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根据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分两次或一次性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市招标办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招标方式错误、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等情形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

(一)技术标文件应当包括勘察、设计方案及说明书,实施勘察设计的组织和技术措施,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和勘察、设计提交成果的时间等内容。

(二)商务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勘察设计费报价、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并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专家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严重违反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属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15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独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签订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最终审定中标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市招标办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应在有关场所及网站对拟中标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个5工作日内市招标办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自公示之日起个5工作日内有异议的,市招标办应及时通知招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市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凡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有关基本建设审批部门应在该项目完成招标投标活动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615日起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