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台《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服务行业产生的污染扰民问题较为突出。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出台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市区(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3、《办法》规定的服务行业有哪些?
答:《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宾馆、旅馆服务业;餐饮服务业;娱乐服务业;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同时,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制?
答:为了简化环保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工商局于2003年6月对部分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实行了告知承诺制。《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或者未执行告知承诺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5、《办法》对服务项目的禁设区域和严格控制区域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和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同时还规定,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
6、《办法》如何规定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答: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同时,《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办法》对服务项目的变更如何规定?
答:服务项目由无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或者污染物排放数量、类型、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依照新开办项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哪些情形视为服务项目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排气设施?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油烟排气设施:(一)擅自闲置或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的;(三)不能提供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记录不全的。
9、《办法》对油烟排放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
10、服务项目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如何处理?
答:我市对废弃食用油脂已实行了集中收集、统一处置的方式。《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妥善收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废弃食用油脂),并交由取得营业执照的专业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11、服务行业的空调安装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严格控制在商业区人行道、市区主要街道和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的,其安装架底距地面的距离应当大于2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得少于1.9米;在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装置的,须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门窗等敏感点。
12、如何处理《办法》施行前不符合规定的服务行业?
答:《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生油烟的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加装或者改装。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加装、改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等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及《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市环保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