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2001〕1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5月22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1年5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0〕88号)精神,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实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目标,以“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为原则,大力开展学习推广“枫桥经验”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组织,完善机制,规范工作,严格责任,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建设
1、市和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综治委牵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信访、宣传、经委、建委、劳动、民政、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由本级负责的重大矛盾纠纷。
2、街道(乡镇)要建立、完善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综治办组织协调,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制。要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治保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夯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3、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合理定位定编,并解决好其干部的必要待遇。区、县(市)特别是街道(乡镇)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
三、工作制度
1、预测预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网络,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和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重要部位,及时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并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产生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报告有关单位和领导,制定应对措施,做好事前防范。
2、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突出矛盾纠纷和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区、县(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乡镇)每季度要组织一次。要按照边排查边调处、重在解决向题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敏感时期、重大节庆期间、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后引发的突出矛盾纠纷。要通过集中排查调处,消除一批隐患,化解一批矛盾,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3、协调会议制度。各地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区、县(市)每个月召开一次,街道(乡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会议纪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综治委。对协调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并写出专门报告。
4、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定期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要随发随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一个阶段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区、县(市)综治办每季度末前5日必须向市综治办上报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5、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建立工作联系点,分工负责若干个地方(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包干负责,并落实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限期调处。
6、基层分级调处制度。街道(乡镇)一级由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矛盾纠纷;公安派出所负责调处治安矛盾纠纷;司法所承担民间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在居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发挥治保会、调委会的作用,负责调处所在地和单位的一般矛盾纠纷;在居民小组、村民小组、生产班组,由党员骨干和生产班组长担任人民调解员,及时疏导、调解和反映群众中的矛盾和纠纷。
7、督查督办制度。各级综治办对各部门、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办理。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发出《重大矛盾纠纷督办通知单》,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接到《重大矛盾纠纷督办通知单》的部门、单位,应每天报告情况和在规定时间内调处,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重大矛盾纠纷督办通知单》的综治办。
8、考核奖惩制度。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要形成专门报告,在报送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材料;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并按领导责任查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职责分工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做好本地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决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把矛盾推向社会,推给上级或其他单位。
各级特别是区、县(市)和街道(乡镇)两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政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浙委办〔2000〕8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要互相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共同解决问题。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作如下分工:
1、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其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由劳动局牵头,财政、经委、贸易、民政、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由经委、贸办牵头,财政、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决。
2、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经委牵头,纪检、组织、宣传、监察、财政、物价、法制、农业等部门共同负责。
3、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和非法金融活动而引发的矛盾,由地方政府组织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解决;因地方性金融机构兑付能力引发的矛盾,由地方政府为主牵头,人民银行予以支持配合调处;因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兑付能力而引发的矛盾,由商业银行为主化解,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予以支持配合。
4、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矿山、水域(包括滩涂)等问题的纠纷,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林业、水利、司法、公安、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
5、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地方政府或综治委牵头,教育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6、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族宗教等部门共同负责。
7、因房地产交易、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8、因非法结社和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共同负责。
9、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部门各负其责。
10、因政府或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等导致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11、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纠纷案件,要积极发挥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做好调解、裁判、执行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1、重大矛盾纠纷督办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