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01〕5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追究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14日
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追究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01年6月8日)
为切实做好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准确传递信息,及时为民排忧解难,真正把“12345”市长公开电话办成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回重办。
1、反馈格式不符合要求,如不使用统一的反馈单,没有承办单位名称,交办编号错误,未填写反映人意见也未作出说明,没有经办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附件不全等;
2、反馈质量不符合要求,如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敷衍搪塞等;
3、凡市领导批示给单位领导,而在反馈材料中未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同一交办事项,因反馈不符合要求而被“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连续2次退回重新办理反馈的;
2、“中心”要求书面反馈,无特殊原因而未书面反馈,又处理不到位的;
3、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电话交办3天内,书面交办5天内),又不向“中心”说明原因,季度累计达3次以上的;
4、反馈与实际处理的情况(结果)不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群众来电(含“中心”交办)不及时办理,随意拖延耽搁,延误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6、因值班制度不落实或值班人员(不能用门卫、保安人员代替)不负责任,贻误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7、在受理群众来电时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
8、公开电话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离岗,无人值班,渠道不畅通,群众有意见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政绩、奖惩、晋升的考核依据,直至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重要来电(含市领导阅批件)不按时处理,或顶拖不办,受到内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中心”催办3次以上仍不反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且有条件办而不办;对不符合政策、不具备条件的,不是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而是上下推诿或工作措施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致使来电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5、因工作人员失泄密,致使来电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组织实施。
1、通报批评。由“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同意,以“中心”名义发文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1次。根据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也可随时通报。
2、取消年度信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资格。由“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协调小组审核执行。
3、干部考核和纪律处分。由“中心”汇总受(办)理市长公开电话情况材料,报市委、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送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和备案。
五、本实施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