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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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01〕5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22日             


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01年6月6日)


“九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生育水平持续下降,计划生育整体水平居全省先进行列。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机制逐步形成,为杭州市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是,今年以来,通过对乡村两级工作调研和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暗访,发现有些乡镇领导及干部由于受行政区划调整、换届等因素的影响,思想波动较大,放松了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性工作能拖则拖,致使年初确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滞后。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对违反生育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未作认真清理。该征收的不征收,该处罚的不处罚,存在做“老好人”的现象。

二、对村工作指导不力。个别乡镇至今已有6个月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低,孕环情监测不到位,计划外出生有回升的趋势。1—5月份,全市计划外出生279人中,有142人未落实避孕措施,占总数的50.9%。

三、计划生育统计台账、报表混乱,且存在乡包办代替村的行为。暗访中发现个别乡镇存在计划外出生瞒报、虚报情况,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将直接影响今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完成。

四、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底子不清,措施不力,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以上问题不仅在工作薄弱的地区存在,而且在一些工作相对先进的地区也存在。农村计划生育是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乡村两级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石,任何形式的动摇和削弱,都将严重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浙委〔2000〕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市委〔2000〕16号)精神,在听取区、县(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从稳定杭州市低生育水平这一艰巨任务需要出发,我委认为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应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对干部的调动、提拔和使用,要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依据之一。

二、对撤并乡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区、县(市)组织部门会同计生部门对有关乡镇负责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离任审计,属于其任职期内未完成的工作,要实行跟踪追究,承担主要责任,限期完成,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乡镇负责人不能重用。

三、关于稳定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问题。

1、人口规模大的或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的乡镇,要单独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按人口规模确保必须的行政工作人员到位。

2、人口规模小的乡镇如合署办公,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到具体科室并配备行政执法干部。

3、原有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技术服务人员、协会专职副会长等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至少维持现状不变。

四、选配好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1、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应配有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主的分管领导。

2、配强配好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尤其是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录用干部,把好计生干部的入口关,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调入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且做到先培训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