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01〕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实施意见
杭 州 市 统 计 局 杭州市监察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杭州市司法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五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的统计工作,强化对统计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浙统〔2001〕67号)精神,现就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两办通知”精神,坚持以统计法律、法规和“决定”为依据,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基础建设,不断规范统计信息市场,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树立政府依法办统计、依法管统计的新形象,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确保我市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市成立由马时雍副市长任组长,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司法局领导参加的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大检查的具体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市级各部门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整个大检查工作根据属地统计原则由所在地政府统计、监察、法制、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三、大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大检查的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单位;
2、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
3、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和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二)大检查的内容
主要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在上报的法定统计调查表中,有否虚报、瞒报统计资料。重点检查2000年年报中上报的GDP、工业总产值(现价)、工业销售产值、销售(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出生人口等统计指标数据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是否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
2、有否伪造、篡改基层、下属单位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统计资料;
3、有否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有否撤销统计执法主体和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
5、有否擅自进行统计调查和涉外社会调查;
6、有否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7、有否违反有关规定,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手续或者任用未取得《统计证》的人员担任专业统计工作。
四、大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大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自下而上认真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上下结合,进行重点抽查。大检查工作从6月上旬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上旬至6月下旬)
宣传工作是这次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搞好大检查的前提。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抓好全市统一的宣传周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大检查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大检查的规定,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查单位做好自查工作,并如实填写《〈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自查表》。非中央和省垂直领导系统的在杭中央、省属单位及无主管部门的市属单位、独资企业和外地进杭等单位的《自查表》于6月25日前交市大检查办公室;市级各部门的《自查表》于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大检查办公室;各区、县(市)的《自查表》于7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8月上旬)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第一阶段自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及时抽调力量,成立检查组,开展重点抽查。具体安排为:
6月下旬至7月中旬,各区、县(市)大检查办公室对所辖乡镇(街道)、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抽查若干个基层单位,重点抽查面不少于5%;市大检查办公室对市级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抽查若干个基层单位;7月下旬,市大检查办公室对区、县(市)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面不少于15%;8月上中旬,市大检查办公室迎接省大检查办公室对我市的重点检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中、下旬)
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1、凡在自查中主动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并能如实报告,认真纠正、整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罚;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凡在重点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经查实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统计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经查实,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大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对这次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向同级或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各区、县(市)大检查办公室的总结报告应于8月20日前报市大检查办公室,其内容包括:(1)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2)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及原因;(3)解决当前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根据省大检查办公室的要求,各区、县(市)在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的同时,还应上报1至2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