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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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发〔2001〕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浙公发〔2001〕2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治理时间

2001年6月至9月。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20日—30日)

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项勤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姚树新、沈坚、市公安局金裕龙、市劳动局邹午任副组长,市文化局李小华、旅游局罗继生、卫生局吴正虎、教委徐一超、贸易办唐跃、工商局何长发、城乡建委何荣坤、广电局戴顺法、监察局陈树龙、安委会方擎天、公安局消防支队赵庆平为成员,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内)。各区、县(市)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文化、旅游、工商、贸易、卫生、教育、广电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市级以上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公共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负责,旅游、宾馆、饭店由市旅游局负责,集贸市场由市工商局负责,商场、饮食业由市贸易办负责,医院由市卫生局负责,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市教委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21日—7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专项治理范围,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对于在《消防法》施行(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备齐有关资料,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和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开展重点治理。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单位,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补齐法定的审批手续。

3、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存在类似问题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完成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督办。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分组进行抽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9月10日前向市防火委办公室作出书面汇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组织不力、采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年终消防目标管理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从近一段时间全国及我省、我市发生的一些火灾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旅游、贸易、工商、教育、安委会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典论导向。文化、教育、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舆论监督,普及消防常识。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扰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整治小结于9月10日前报市防火委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