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9 16: 0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2001〕20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交通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日)


近几年来,我市乡镇营运船舶总数达4065艘,占全市船舶总数的79.6%,已成为水上运输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乡镇船舶构成复杂、量大分散,且发展较快,管理难度很大。特别是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航行现象普遍存在,水上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1996年至今乡镇船舶所发生的事故占全市水上交通事故的85%,严重威胁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给予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摆正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船舶(渡口)拥有量大的乡镇应采取组织措施,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船舶(渡口)拥有量少的乡镇要明确管理人员。

二、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1、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的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把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指标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把责任制落实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每个企业、每艘船舶。区、县(市)、乡镇、村三级责任书的签订率必须达到100%。要把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定期总结、分析、评比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有关人员,要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渡口)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推动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3、港航监督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渡口)的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渡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航运管理部门负责乡镇船舶的开业审批和审验工作。

4、乡镇船舶(渡口)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安全、适航的要求。

通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形成以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三、落实措施,强化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要经常分析所辖乡镇船舶的安全工作情况,并对乡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区、县(市)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政府每年不少于4次。要积极排查隐患,重点督促有关部门、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要实行跟踪检查,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坚决制止非客船载客、超载航行等严重违章行为和无牌、无证非法经营现象的发生。在春运、春秋旅游旺季、重大节日、集市、庙会等非客船载客多发季节,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把制止乡镇船舶非客船载客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委。学校师生组织旅游和其他活动,不准搭乘非客船。非客船载客一经查获,必须严肃查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所在乡镇、村领导,凡造成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港航监督部门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和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对非客船载客、超载航行等严重违章行为和无牌、无证非法经营现象,可采取滞留船舶、解除动力、停业整顿、船体拆卸(“三无”船舶)等强制性措施,以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船舶质量检验工作,把好船舶“出生关”。航运管理部门要严把乡镇船舶的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乡镇船舶要坚决清退出水运市场。

四、积极引导乡镇船舶由单一分散经营向组织化方向发展,实行组织化管理

要引导乡镇船舶组织起来,实现从单元管理到群体管理的转变,实现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这有利于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有利于提高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行业指导和港监船检部门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乡镇船舶的经营和发展。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船户走经营联合体、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组织化道路,同时要重视乡镇船舶组织内部安全管理约束机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促进联合体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乡镇渡口的安全管理

加强乡镇渡口的安全管理,是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县(市)及乡镇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

1、续强化和完善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特别是乡镇政府、村委的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区、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渡口经营者(渡工)三级责任书的签订率必须达到100%,渡船、渡工持证率必须达到100%。要制定区、县(市)政府对乡镇、村两级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在安全文明渡口考评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创建“安全渡口合格村”、“安全渡口合格乡镇”活动。

2、加强渡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渡口更新改造步伐。渡船、渡埠是保障渡运安全的必备条件,每年需要一定的投入,才能确保渡口安全正常运行。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应根据所辖渡口的数量和硬件状况,加强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一、二类渡船的比例达到95%以上,严禁不适航的四类渡船投入营运。

3、对重点渡口、重要节日客渡运高峰期的安全要加强防范,乡镇政府、村委要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坚决制止超载、冒险航行等严重违章现象的发生,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4、对渡运量大、危险性大、有条件撤渡建桥的渡口,要根据“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地筹措资金,分期分批撤渡口建桥,交通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目前要着重抓好在建9处(淳安2处、建德2处、桐庐2处、富阳1处、余杭2处)建桥撤渡工程,组织好施工,确保质量;同时要抓紧“十五”后4年9处(淳安2处、建德2处、桐庐1处、富阳3处、余杭1处)建桥撤渡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落实计划,加快建设,使我市渡口总数至2005年再减少25%,维持在70处左右。

六、各方协调配合,促进乡镇船舶(渡口)安全工作

乡镇船舶(渡口)构成复杂、点多分散,只有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实行有效管理。公安、旅游、水利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支持交通管理部门对乡镇船舶(渡口)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水运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在水库、园林、风景区通航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和水上旅游项目,除接受旅游、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