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z00043/2020-2551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残联康复〔2019〕31号 成文日期: 2020-10-23
发布单位: 市残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
时间:2019-07-18 10:22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残联,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社发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省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省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光明工程”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精准实施“光明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一)补贴对象

1.基本康复训练

杭州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区、县(市)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

(3)持有医学诊断证明书:孤独症儿童和年龄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可持符合《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规定要求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

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区、县(市)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除孤独症外,7周岁以上的残疾儿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人工耳蜗项目

杭州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1周岁至6周岁的听力、多重残疾(含有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区、县(市)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

升级体外处理机的补贴对象不包括18周岁(含)以后安装人工耳蜗的。

3.肢体矫治

杭州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17周岁的肢体、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儿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区、县(市)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

7周岁以上的残疾儿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需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杭州户籍;

(2)年龄未满7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3)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每人自申请之日起算,1年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人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贴,不叠加享受。                       

2.人工耳蜗项目。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的手术费用补贴;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3.肢体矫治。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检查)和术后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4.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较以往康复政策新增项目从2018年10月8日(含)起算。

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一)补贴对象

1.杭州户籍,年满18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合法居民;

2.杭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3.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0-6周岁儿童。

(二)补贴形式和流程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形式包括大额类实物配发和小额类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1.大额辅助器具(见附件1)。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残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其中“新增”项目补贴对象仅限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在校残疾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称“三类人群”)。三类人群之外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大额辅助器具目录内标注“新增”项目的轮椅,由户籍所在地残联审核同意后按普通轮椅招标参考价给予补贴;自行购买大额辅助器具目录内的其他新增项目,按招标参考价自费购买。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可按实际需求给予装配。0-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双耳的,可按“对”给予助听器配发。

2.小额辅助器具(见附件2)。由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按小额辅助器具目录内标注的补贴标准按实补贴。有矫形器适配需求应适配双侧的,可按“对”给予矫形器补贴。

三、光明行动

(一)补贴对象

杭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1.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标准为最高每例800元,每人累计享受政策不超过2次。

2.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补贴标准为350元(含200元培训费和150元盲杖等购置费)。

四、髋、膝关节置换手术

(一)补贴对象

杭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髋/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下肢假肢补贴标准(10000元/例)执行,需要同时进行双髋/膝关节置换的按2例给予补助。

五、资金保障

补助资金按照省、市、区(县、市)三级比例分配。扣除省补资金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钱塘新区、富阳区由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萧山区、余杭区由市与区按1:9比例分担,临安区、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按市与区、县(市)3:7比例分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联、卫健、教育、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和密切联系,由残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联合调研、联合评审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健康浙江》考核指标中残疾人(登记在册的0-6周岁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的目标要求,摸清底数,统筹安排,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签约服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工作流程。政策补助按照“先申请后补助”和“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由监护人或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或居住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经残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资金结算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按“两表一档一票”(申请表、康复服务登记表和康复服务档案、发票原件)的要求,申请表和康复服务登记表按省定格式,康复训练档案按《杭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标准档案》(由市残联印发),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内容和标准按《杭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附件3)。居住证申请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公章证明。区、县(市)残联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或辅助器具实物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残疾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实行省定标准,定点机构管理由市残联牵头,联合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共同开展。

(三)强化服务理念。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残疾人需求清单、社区资源清单、服务项目清单的梳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对申请享受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政策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政策补贴人员,要逐步纳入信息共享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最多跑一次”,让残疾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办事的便捷。

(四)建立诚信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约束机制,切实担负起行政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从程序、实施环节等全方位全过程加以进一步规范、明确,真正做到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流程清晰、管理规范,从而实现残疾人康复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建立残疾人行为准则和辅助器具企业诚信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凡发现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政策补贴的,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补贴已发放的,由补贴发放地残联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发布后,《关于全面实施杭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6〕27号、杭财社会〔2016〕50号)、《关于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7〕60号、杭财社会〔2017〕145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提标扩面,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 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docx

2. 杭州市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docx

3. 杭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标准.docx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