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98/2019-2367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农〔2019〕9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15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财政专项结对帮扶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杭州市财政专项结对帮扶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专项结对帮扶资金(简称结对帮扶资金,下同),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扶持42个市级“联乡结村”集团联系乡镇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乡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结对帮扶资金安排周期根据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二、扶持标准
第四条 结对帮扶资金扶持标准:市级“联乡结村”集团联系乡镇100万元/乡镇,其中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乡镇再增加120万元/乡镇。
三、扶持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结对帮扶资金扶持对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42个市级“联乡结村”集团联系乡镇(含革命老区乡镇和少数民族乡镇),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增收。
第六条 扶持项目内容:
(一)现代农业项目,包括新品种引进、培育、技术推广;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产品加工设备、储藏设备等的购建;数字农业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产品营销平台和营销网络建设;配套的机耕路、作业路、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农业产业设施建设项目。
(二)乡村产业项目,包括以集体经济组织和低收入农户为主体发展乡村休闲、乡村康养、乡村运动、乡村民宿等乡村产业项目。
(三)集体经济物业项目,包括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
(四)来料加工项目,包括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五)公益设施项目,包括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等。
第七条 根据项目资金管理需要,从结对帮扶资金中,按不高于资金总量的1%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解决。
四、扶持要求
第八条 根据“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结对帮扶资金属约束性任务专项,须重点向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倾斜,县级不得统筹用于其他项目。结对帮扶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增收项目中低收入农户的受惠面应在70%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农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不得高于结对帮扶资金总额的30%。
第九条 探索结对帮扶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结合农业信贷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本参与结对帮扶项目建设。鼓励各地采取“菜单式”产业扶持项目,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直接增收;鼓励集体济经薄弱村抱团发展“飞地”经济等,形成的资产收益分红,可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区、县(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收益分配办法。
第十条 结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五、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5月底前(其中2019年6月底前),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结对帮扶资金拨付通知,一次性下达区、县(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市级“联乡结村”集团联系乡镇根据结对帮扶资金情况,会同集团牵头单位制定年度项目建设方案,经当地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审核,报帮扶集团牵头市领导同意后,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联乡结村”集团联系乡镇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严格把关,对同一类内容不能交叉重复申报市农业农村财政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结对帮扶项目经县级主管部门立项后,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并重新抄送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自市级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60日内,由区、县(市)主管部门组织将资金切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市财政局,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
第十六条 结对帮扶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结对帮扶资金采取县级或乡级报账制[具体由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关办法]。区、县(市)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项目建设进度预付项目主体单位一定比例项目启动资金。区、县(市)相关部门将市级结对帮扶资金的结存情况,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超过两年的结存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
六、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结对帮扶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及绩效评价、督促检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和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并形成制度。财政部门负责结对帮扶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财政政策的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区、县(市)负责结对帮扶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主管部门对安排的结对帮扶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安排的结对帮扶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乡镇落实结对帮扶资金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结对帮扶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除明确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外,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区县(市)财政不得拨款。加强结对帮扶资金项目库管理,县乡两级围绕扶持项目内容,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精准科学设计帮扶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储备库,分配项目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结对帮扶资金扶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结对帮扶项目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县乡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简化项目验收程序,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项目验收。优化资金支付方式,加快审核速度,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加快资金执行速度。
第二十二条 县、乡两级在安排结对帮扶资金,对扶持对象、扶持项目给予补助时,必须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每年应组织开展结对帮扶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结对帮扶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项目库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市级下达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是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结对帮扶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县(市),扣减下一年度结对帮扶资金额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结对帮扶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联乡结村”集团成员单位捐助的帮扶资金在尊重捐助者意愿基础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周期自2019年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