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9- 07- 13 15: 44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1999〕20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政府得以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真正转到加强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促进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和完善政府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加强监督,优化服务。

总体目标:通过半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完成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三分之一以上的审批事项。同时,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审批约束机制,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要坚决放开。

(二)以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为出发点,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确实需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法定审批事项,要依法审批,做到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的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

(四)坚持既要坚决、积极,又要稳妥、慎重的改革原则,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在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与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实施。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1、对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必须取消审批,政府实行间接管理。

(1)《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或属于企业行为的,应还权于企业,政府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监督,加强服务。

(2)属于我市非限制性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由其他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审批并确定由某部门审批的外,其他均应取消审批,由申请者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对此类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核准登记注册制。

(3)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和可以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应交给中介组织管理,政府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监督、协调,加强行业规划。

(4)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如招标、拍卖、抽签等方式,公平、合理地分配指标或安排营利性项目的,应当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来安排解决。

2、我市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应从实际出发,能取消的坚决取消,大胆放开。

(1)对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按法定程序分别报请原立法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同意后,取消审批,或采取核准、备案制,或彻底放开。

(2)机关事业单位“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审批事项,如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审批的,应取消审批。

(3)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经市政府重新审定后,可改为核准和备案。

(4)同一事项,国内其他同类城市不予审批的,我市原则上也要取消审批。

3、对国家和省(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及其部门,下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1)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严格按规定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备案制。

(2)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审批而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可取消审批,严格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既要求地方政府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对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资质的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承认其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或认定其合格。

(3)对国家和省授权我市审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不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并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取得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二)规范保留事项的审批。

1、对下列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文化、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涉及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政府基金管理项目,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专营专卖项目和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定价、收费标准,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国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代行审批,以及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2、对继续保留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1)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界定审批范围,限定审批时间。对操作上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具体的审批规范,尽可能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若国家、省已规定审批时限,我市的审批时限只能缩短,不能延长。

(2)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审批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在审批部门内部,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多头审批。

(3)审批部门内部要规范审批程序,有条件的部门要大力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可推行联合办公、“一条龙”的审批方式。

3、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实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均应事先公告,相关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

(2)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对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强化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验收、评审和许可事项,由有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加快政府部门之间的电脑联网,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的新模式。

(5)建立内部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部门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策的制度。

(6)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在市监察局和各审批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的监督,明确规定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要依法处理。对已取消审批而仍在审批的,要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全市各部门组织实施。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统一认识。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统一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组织力量对全市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外地经验和我市工作的进展等。

第二阶段:部门自查自清,制定、上报改革方案。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逐项清理,并制定部门(单位)的改革方案,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定、公布改革方案。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逐项审核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改革方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各部门(单位)拟取消或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综合后形成全市改革方案分批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或未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将不再作为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根据全市公布的改革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并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部分设计不够周密的改革事项作进一步衔接和协调。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实质上是取消、放宽或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企业和社会过多过严的行政管制行为。这是对政府自身的改革,必然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我们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三讲”教育的整改措施之一,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努力突破三大难关:一是突破思想观念上的难关,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和依法行政观念;二是突破既得利益和权力的难关,弱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三是突破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难关,依法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培育新的政府运行机制。

第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体改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局、市编委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从上述部门抽调得力干部,负责全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第三,注重舆论宣传,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报道各部门和外地的先进做法。同时,加大新闻跟踪采访力度,剖析典型,对个别行动迟缓、执行不力的部门、事例作批评性新闻报道。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促进这项改革的深化。

第四,明确工作责任制。为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建立各部门(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政策、组织实施、审核认定、检查验收。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并安排一些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以行政监察部门为主,负责改革过程的行政监督。同时,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等的监督作用,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第五,积极稳妥,务求实效。一方面,积极大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实行核准、备案的事项就不要审批,能由市场调节的就要坚决放开。另一方面,对我市各种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审批事项,在改革中要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或修改。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争取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与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制度相衔接,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