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6: 1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促进杭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加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外地来杭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计委、经委、体改委、城乡建委、贸易办、经协办、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土管局、规划局、人控办等单位为参加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协办),具体负责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等日常工作。

二、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咨询服务及审批

1、市经协办是我市对国内来杭投资、合作及外地企业总部迁杭等国内经济合作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2、国内投资者来杭投资,可先到市经协办接洽,咨询投资与合作的有关问题。市经协办对来杭的投资者和企业主要做好以下咨询服务工作:介绍杭州投资环境和有关优惠政策;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提供置业、办事导向服务;为企业或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咨询服务。

3、企业(集团)总部迁杭,首先到市经协办递交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牵头,按外地企业(集团)总部迁杭的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市政府批复主送申请企业(集团),抄送有关部门。按市政府批复意见,来杭企业(集团)在市工商局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并在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的征收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进入杭州市辖区企业享受杭政〔1998〕4号文件有关政策待遇的复函》(杭政办发〔1998〕94号)执行。

4、为了推进我市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计委、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要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掌握好产业政策,坚持“积极引进鼓励类项目,规范、提高允许类项目,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坚决杜绝禁止类项目”的原则。

三、外地来杭投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认证

凡要求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1998〕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杭政办〔1998〕16号)等有关优惠政策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需办理以下认证手续:

1、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可到市经协办或企业所在地的区经协办领取《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申请表》。

2、申请认证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好《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申请表》到市经协办办理认证手续。凡由各区引进,并其税收由区税务分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涉及享受由市级权限审批的优惠政策,由所在区经协办受理材料,上报市经协办办理认证手续。

3、市经协办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给以认定,并发给《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书》。同时以《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通知单》形式通报各有关联系管理及行业管理部门。

4、市、区政府的各有关委、办、局对持有《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书》的企业应按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享受优惠政策。

5、凡涉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和吸引外地投资者来杭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1999〕15号)的事宜,按杭政办〔1999〕1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联系管理

(一)联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1、协调落实外地来杭企业在本市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2、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房屋建购、户口迁入、车辆证照、员工招聘、企业资质认定、基建投资和技改项目的立项审批、股票上市推荐和发行债券、海关手续、进出口自营权、出国(境)审查等事项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由联系管理部门负责。

3、负责协调解决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及时传达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文件、政策,落实外地来杭企业在本市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外地来杭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5、接转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并联系管理,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和工会活动。

(二)联系管理的分工

1、凡与本市企业合资合作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由本市参与合资合作的企业主管部门联系管理。

2、在本市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管理。

3、凡由各区引进,其税收由区税务分局负责征管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联系管理。

4、在市工商局、税务局登记注册的外地独资企业;总部迁杭的企业按企业的业态属性,工业由市经委、农业由市农经委、商贸由市贸办等对口职能部门联系管理。

(三)建立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中心由市经协办、经委、农经委、城乡建委、贸易办、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落实人员组成协调工作网络。中心设在市经协办内,并公布投诉电话。

五、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

对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企业的业态属性,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口实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即主要在行业标准、规划,申报技改项目,生产许可,协调价格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管理。

原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