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9〕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私营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私营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1995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全市13个区、县(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的有关政策文件,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顺利开展了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三年来,全市共安排2230名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2252人次,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了社会稳定。但在私营企业中尚未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党的十五大文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私营企业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和发展。为使社会各界均衡承担义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地(市)的经验,现就在私营企业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请示如下:
一、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之有效的就业形式,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和公民的社会义务。私营企业应遵照市政府杭政发〔1995〕95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并对其在职称评定、技术培训、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健全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单位接收残疾人,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按当地劳动部门、残联有关残疾职工录用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私营企业,每年须按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置1名残疾人,其保障金按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交纳。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与企业工商登记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杭州市及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报的《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经核实后,向未达到安置比例的企业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通知书》,各有关企业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将保障金送交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逾期不缴的,按每日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制定的《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管好、用好资金,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劳动或管理工作,并取得工资的人员;残疾职工是指持区、县(市)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国残疾人证》的在岗残疾人。安置一名重度弱智或一名盲人,可按两名计算;伤残退伍转业军人凭《伤残军人证》确认,计入比例。
六、各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因亏损等原因交纳保障金有困难的私营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年度末财务决算报表),并经同级私营企业协会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上报各级残工委批准。
七、各私营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认真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八、市残联和市工商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联合制定在私营企业中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施细则。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积极支持、配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并做好广大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为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