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6: 1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杭州市交通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举办的各类文化节、艺术节、旅游节中涉及到水上交通的七里扬帆、赛艇、水上婚礼、水上跳伞等项目繁多,这些水上活动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这些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隐患,主要表现为组织无序、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阻碍主航道的安全与畅通等,还发生过旅游船舶翻沉游客落水死亡事故。为此,必须加强水上活动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了确保水上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现就加强水上活动交通安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合理规划、有序开发水上旅游资源,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通航水域是一种交通资源,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各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在规划、开发水上旅游项目时,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港航部门的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到合理规划,有序开发,避免因水上旅游项目的设置而形成永久性航障。

二、加强水上活动的纳规管理,规范水上活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水上活动必须纳规管理,同时要规范水上活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水上活动系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西湖水域除外)进行的各类水上体育竞赛、水上旅游娱乐活动及各类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2、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民间机构组织的,活动时间在12小时以内,水域断航时间在3小时以内,在同一辖管水域内举行的水上活动,由辖管该水域的县(市)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审批,并报市港航监督机构备案。除此之外的一切水上活动,由市一级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审批。

3、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港航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项目,举办单位应提前15日将活动方案申报当地港航监督机构,由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划定活动水域。活动方案应包括:(1)活动的内容、时间、水域范围;(2)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3)对水上交通管制的具体要求;(4)其他内容。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水上活动的,港航监督机构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勒令停止举办,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落实组织,明确职责,强化水上活动的安全管理。

1、举办水上活动的单位对水上活动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举办各类水上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活动负责人,安排精干人员,配备安全、适航的水上交通工具,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港航监督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

2、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对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各级港航监督机构要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严格审批程序,制订水上活动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并根据举办单位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切实做好监督与指导工作。

3、水上活动所在区域的当地政府对水上活动的安全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对水上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违章,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4、活动现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由港航监督机构统一指挥,港航监督机构可视天气情况、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因素延期或取消活动举行,以确保水上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5、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碍航物,以确保通航水域的安全与畅通。凡经检查发现有碍航物的,一律实施强制拆除,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若由碍航物引发水上交通事故,除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将追究举办单位或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