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设计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杭州市规划区、郊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应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西湖风景区内已经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联席会议审查后立项,用地在8亩以上(含8亩)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旧城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
(三)旧城区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新区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群体建设工程项目。
(四)湖滨路、延安路、北山街、南山路、解放路、环城西路、保俶路、体育场路、中河路、西湖大道、凤起路以及湖滨地区、西湖风景区内主要道路沿街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六)具有纪念意义、标志意义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城市雕塑等。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内外捐款的工程项目,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三、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四、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五、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三)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四)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五)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六)对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八)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九)招标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标小组;
(十)开标、确定中标单位,核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合同签证。
七、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八、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九、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十、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十二、招标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十三、凡持有本省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省、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所(公司)来本市承接并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十四、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十五、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十六、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彩色透视图或建筑模型(居住小区符合投标规定项目视情况另定);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十七、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交易中心。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由交易中心统一密封保管;开标时,由招标工作小组启封。
十八、投标单位向招标工作小组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5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十九、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十、开标会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二十一、评标小组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招标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专家人员名单在专家资源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在全国范围内挑选)。
二十二、开标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专家人员进行评审。
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二十三、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书面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十四、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二十五、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决定。
二十六、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
二十七、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的标书补偿费,在审查标书时对补偿金额给予明确。如设计单位在所编制的标书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评标小组研究,给予扣减补偿费用。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具体补偿标准另定)。
二十八、中标设计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二十九、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表格,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三十、对违反国家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