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5: 5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进一步提高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质量,维护“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的良好声誉,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管理分工和职责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实行“一家为主、有关各方参与”的管理体制,以市园林文物部门为主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规划、市容环卫、技术监督等部门与市园林文物部门互相支持与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西湖风景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游客、利于管理”的要求,由市园林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布局规划。市园林文物局负责规划的实施,对网点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负责网点设置的定点,核发从业人员的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商业服务工作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点的工商管理和登记注册。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的商业服务建筑设施的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严禁违法违章搭建。

(四)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需先由市园林文物局进行定点,核定其店摊位置、营业面积、行业类别、定点期限和从业人员,并开具同意定点设置的证明,然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登记注册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五)由市园林文物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对商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设立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为了强化对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经营秩序的巡查监管,参照《关于委托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批复》(杭政发〔1997〕18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与市园林文物监察支队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市园林文物监察支队在委托范围内按协议约定的管理内容、职权及执法程序,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的室外无照经营活动、违法设摊、流动兜售等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旅游旺季、节庆和大型活动期间,可在商业服务网点不足的地段设置临时商业网点,由园林文物部门负责定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临时营业执照。临时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面积、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应严格加以限制,其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定点和设置办法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定点应避开主景线,不得有碍游览和观瞻,不得影响景点的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不得侵占道路和绿地。现已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开设的商业服务网点,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市园林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移位、合并或撤销等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投资举办商业服务网点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和自然人。网点经营者必须与西湖风景名胜区景点管理部门签订《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责任书》,对遵守景区景点的规章制度、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等作出承诺。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责任书》的统一文本由市园林文物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载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承诺及违诺责任等事项。

(四)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举办商业服务网点,举办者应持市园林文物局同意其在景区景点定点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证明文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临时商业服务网点如需延长经营期限或变更经营范围等,应由市园林文物局在变更登记表格上的“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同意的意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营业面积在4平方米以内的小网点和临时设置的网点,一律实行专业特色经营。

(三)商业服务网点经营设施的式样、颜色、标志符号等,应与所在景区的景观环境相协调。经营设施可由景区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后租赁给经营者使用,也可由经营者按景区管理部门认可的设计方案自行制作后使用。现有的商业服务网点使用的经营设施,凡与景观环境不相协调的,应按景区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费用由该设施所有者承担。

(四)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将营业执照悬挂于醒目处,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人员,必须符合在杭务工的有关条件,向市园林文物局申领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商业服务工作证,实行佩证上岗,接受管理部门和旅游者监督。

(五)对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违法、违章和违反景区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

2、收回、撤销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商业服务工作证;

3、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承担赔偿等经济责任;

4、责令承担《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商业服务责任书》中明确的违诺责任;

5、批评教育后不积极整改,多次违规违章的,或拒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的,撤销该网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的定点设置许可;

6、依法进行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六)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开设的商业服务网点,经营者如因故不再经营,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不准擅自出租、转让。

(七)西湖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内商业服务网点经营权的确定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竞投等有偿方式进行出让,收益用于景点建设。具体办法由市园文局另行制定。

(八)为有利于搞好西湖风景区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景区管理部门原已举办的商业服务网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进行改制,加快转为职工和社会投资、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九)本规定在西湖风景区内以下景区景点实施:

云栖景区(不含云栖疗养院)、六和塔景点、虎跑公园、动物园、花港公园、太子湾公园、苏堤口公园、玉皇山景区、净慈寺停车场、长桥公园、少儿公园(不含林中林三角区)、柳浪闻莺公园、吴山景区、老年公园、湖滨1-6公园至少年宫广场沿湖地段、湖中三岛、望湖楼景区、保俶山景点、镜湖厅景区、白堤、平湖秋月景区、孤山公园、岳庙景区、黄龙洞、苏堤、灵隐飞来峰景区(不含灵隐寺、集贸市场和农居区域内),曲院风荷公园、郭庄、花圃、竹素园、植物园(不含玉泉游泳池、桃源岭居民区)。

(十)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其它地段的经营活动,仍按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实施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