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一年以来,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尤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不恰当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俗称民告官)的案件明显增多。这对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无疑是一种促进和推动。
今年4月21日晚,某单位徐某骑自行车带人行至保俶路与天目山路口时,被值勤民警拦下,徐某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交警以“带人”为由暂扣车辆10天,并开具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凭证上加盖“扣车期满后五天内凭有效证件到某停车场取车。”在暂扣凭证背面告知当事人“车辆被暂扣后,在凭证有效期内到本队接受处理”。徐某当场在暂扣凭证上注明“当事人愿意当场接受处罚,但交警硬要扣车,当事人有异议”。4月25日徐某到指定地点准备接受处理后取车,被告知暂扣期限未到,不能取车。4月30日徐某付了五天保管费后取回了车,前后还花费公交车费3元。徐某对交警的这一暂扣其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依法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暂扣决定;返还因暂扣自行车而发生的10天保管费5元;赔偿因取车而发生的公交车费3元。
复议机关受理本案查明事实后认为,申请人徐某骑自行车带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章行为成立。但被申请人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是骑车“带人”而予以扣车;而在答辩时,又认定其系“驾驶无牌车辆”而暂扣车辆并适用相关法规条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并滞留其车辆,待确保安全或者证实车辆来源后,再行归还”。其中下列行为主要指“醉酒后驾车、驾驶无牌证车辆、违章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等。显然,骑车“带人”违章但不属滞留扣车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在被执法人的教育下,认识到骑车带人是违章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再骑车带人,应视为已能确保行车安全,不应再滞留其车辆。被申请人暂扣车辆10天,于法无据,并与暂扣凭证上告知的内容相矛盾。
鉴于被申请人在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作出以下复议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管理暂扣措施;二、责成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因暂扣自行车而支付的伍元保管费,该款于本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责成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生效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违章带人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徐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行政,重在依法。不在于事情大小,都必须钉是钉,铆是铆,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就要做到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坚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维护大局利益的同时,兼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当然不应当怕当被告,要大胆管理,严格管理。但依法行政能避免不当与少当被告毕竟大家所期望的。
(市政府法制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