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2000〕2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关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8日
关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省政府印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43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要求和国务院国发〔1999〕8号、省政府浙政发〔1999〕243号文件精神,实行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努力提高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为“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服务。
基本原则: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精简人员,提高效能,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办事高效、行为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改革方案
(一)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设置和管理
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统一名称、统一性质、独立建制。
(1)杭州市技术监督局更名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稽查队,名称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
(2)各城区在原技术监督所基础上组建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称统一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3)各县(市)技术监督局统一更名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在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各自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别新建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统一名称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各开发(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承担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划转给新建的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不再保留技术监督局牌子。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县(市)、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事权划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市和区、县(市)、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级别相同。
2、技术机构设置和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留现有的技术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杭州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现有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设立一个带有地域特色的综合性技术机构。
各级技术机构为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机构。
市和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编制管理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本级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与管理;区、县(市)和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2、区、县(市)和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编制数上划到市,其中:行政编制按核定的编制数上划;现实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局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稽查队,按在编实有人数上划,今后按上级有关规定逐步对行政编制予以核定;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现有机构数和编制数上划。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新增职能,给予相应的编制职数。
3、市和区、县(市)及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局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稽查队,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由市人事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确定。
4、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停止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在1999年2月9日前因班子调整,按任免程序在规定职数内调入的班子成员外,其他调入人员一律不予承认,由当地政府予以清理。各地今后调入人员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
(三)干部及党组织管理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管理,仍按现行办法不变。其任免,在市委作出决定前,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2、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决定任免。城区和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设党支部(党总支)。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和分局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决定任免。其中区、县(市)和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党委书记和局长的任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审核。
3、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区、县(市)和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干部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事档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管理,其他干部人事档案由区、县(市)和开发(度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管理。
(四)财务经费和固定资产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分局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缴市级财政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分局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市级财政,列入市财政支出预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各分局和技术机构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纳入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监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财务经费和固定资产按省政府〔1999〕2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要逐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等基本工作条件问题,妥善安排医疗改革和住房改革后的补贴经费。
三、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地推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二)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三)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紧依靠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要结合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工作有效性。要处理好体制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年度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遵守纪律,切实做到体制改革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失,确保体制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 州 市 人 事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州市技术监督局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