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00〕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订的《杭州市区2001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项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姚树新、市公安局副局长郑贤胜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容环卫局、供销社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区2001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1年春节期间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让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喜庆、安全、文明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市民遵纪守法意识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具体工作。春节前,召开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要求各新闻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集中时间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市民遵纪守法意识,使其自觉抵制非法销售、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公安局适时发布通告,公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统一印制宣传资料,运用宣传车和其它各种宣传工具在大街小巷和居民区进行宣传,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和不宜燃放区域及管理规定做到家喻户晓;市教委要在中小学校放寒假之前,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系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
二、销售和燃放时间
2001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除夕至初五,元宵(正月十五)。
三、禁放区域
(一)下列地点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省、市政府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3、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二)各城区根据本地实际和居民住宅区情况,明确划定禁放点和可放点,并将划分方案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四、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为有效控制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销售,确定杭州市土特产总公司为市区唯一的批发单位,烟花爆竹销售点采取公开摇号产生。营业执照凡具有日用杂品、百货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店均可申请报名,经当地区公安分局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后参加摇号。中号者获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有关证照。市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从2000年的250家调整到300家。
五、严格进货渠道,控制总量,把好质量关
进入杭州市场的烟花爆竹,必须在省公安厅定点的具备有效《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进货,所有经销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并由市公安局对烟花品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进入杭州市区的烟花爆竹质量好、安全性能可靠。为加强对整个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管理,打击非法销售活动,通过检测的产品外包装上要印制或贴上专用识别标签,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职能部门管理、检查。各批准的销售网点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到杭州市土特产总公司进货,每家销售店进货量原则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销售网点不得到邻近县(市)日杂公司、生产厂家和交易市场进货,违反规定者,依照管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收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节后,各销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由市土特产总公司回收,并及时退回生产厂家。200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的进货总量控制在600万元以内。
六、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承担管理责任,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既不申报禁止燃放区域(或可放区域)又对燃放行为疏于管理造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所在区域主要领导的责任。各区公安、工商、市容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禁放点的查禁工作和可放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本市铁路、公路、水路卡口的安全检查,坚决打击非法贩运销售烟花爆竹活动,阻止劣质和违禁烟花爆竹流入市区市场。巡特警部门要结合治安巡逻,加大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查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