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5: 4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200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林业水利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


市林业水利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根据《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市区河道清淤工作的通知》(杭政发〔2000〕184号)的要求,到2000年年底,完成市区河道清淤458万立方米;到2001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区河道的清淤任务;到2002年年底,全部完成市区河道清淤任务,达到“河深、流畅、水清、岸绿”的治理目标。为鼓励先进,激发各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市区河道清淤工作,形成比、学、赶、超的竞赛氛围,多、快、省、好地完成清淤任务,达到改善杭州市区水环境、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

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下城区、滨江区政府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奖励的原则

任务包干、分级负责、合格有奖、优质多奖。

三、考核奖励的条件

河道清淤工程量完成市下达年度计划80%以上的可参加评奖,低于79%的不得参加评奖。

四、考核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要对清淤河道的原始断面进行测量,形成原始断面图;清淤工程完工,要有竣工断面图,并如实填写工程量计算表等原始资料,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二)清淤工程完工以后,按照《杭州市区河道清淤工程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由施工单位初验;区级及区以下河道由建设单位组织复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终验;市级河道由建设单位组织复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三)清淤后的河道必须断面达标,水流通畅,无违章建筑,无杂草,无漂浮物,水环境明显改善,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四)河道清淤后两岸必须进行生态驳坎和植树绿化。

(五)申报奖励的程序:由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向市区河道清淤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区河道清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组织检查考核,综合评分,并根据得分高低提出初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表彰。

五、考核奖励的时间

河道清淤的时间为: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自检自评时间为:完成清淤任务的次年1月15日前。

检查、考核、评比时间为:完成清淤任务的次年1月16日至30日。

表彰奖励时间为:完成清淤任务的次年2月。

六、考核奖励的内容

(一)完成河道清淤计划条数和工程量的,计60分,未完成任务每欠疏1%计划工程量的,扣1分。

(二)河道清淤工作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有力,指挥协调得当,工作成绩明显,计3分。

(三)资料收集齐全,文字、照片、声像档案齐备,信息反馈及时,按规定上报资料,且宣传工作有声有色,计3分。

(四)河道内垃圾漂浮物(不包括自然生长的水草)控制在每200平方米1处以内,计10分,每增加1处扣1分。

(五)河道两岸垃圾控制在每200米1处以内,计10分,每增加1处扣0.5分。

(六)河道完成生态驳坎和绿化,计5分;反之,未完成河道每条扣0.5分。

(七)河水流畅,无黑臭现象,水质达Ⅴ类以上,计5分;反之,每发现1条,扣0.5分。

(八)落实河管经费,建立管理队伍,管理职责明确,并进行定期考核,有记录可查的,计4分;反之,未落实1条,扣0.5分。

七、考核奖励的标准

(一)对各区的考核奖励:按得分高低排名,评一等奖1名,奖励220万元;评二等奖2名,各奖励180万元;评三等奖3名,各奖励150万元。

(二)对市直单位负责清淤的河道,完成计划任务,验收合格的单位奖励10万元,验收评定为优良的单位,奖励15万元。

(三)对市直单位的奖金,10%作为市政府奖励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的专项资金,70%用于奖励在河道清淤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个人,20%用于活动经费等项开支。各区河道的奖励资金,90%用于补贴各区的河道清淤工程支出,10%用于奖励个人。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10%作为市政府奖励区领导班子的专项资金,70%用于奖励在河道清淤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个人,20%用于在河道清淤工作中的活动经费等项开支。具体由各区政府自行研究提出意见。各区领导班子的奖励方案须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奖励方案应体现贡献大小,不得平均分配。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区河道清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