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
时间: 2019- 07- 13 16: 4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房改〔2000〕9号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我市市区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一)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

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非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作、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

(三)以1500元/m 2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

(四)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

(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七)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

(八)申请批地建房时,政府给予审批同意的建房面积;

(九)所在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款购建的住房,其单位出资额按购房价格折算的部分建筑面积。

第三条 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均不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一)以市场商品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的面积;

(二)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的面积;

(三)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面积(包括个人出资扩面的面积)。

第四条 职工将分配承租的公房过户给直系亲属或他人承租、购买的,该住房面积是否计入职工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另行文明确。

第五条 在单位住房分配中实行住房面积、购房金额限额双控标准的职工,其单位补贴的购房金额已达到控制标准,但实际购房面积尚未达到本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在1999年按2300元/m 2以上价格购买的安居房,视作经济适用住房,其原购房时政府和单位的补贴额不折算成住房面积,但在计算各自住房补贴时直接扣除。

第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