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林水局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5: 3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林水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 市林业水利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种子法律,它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品种的选育审定,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质量和管理等都作了新的规定,是新时期种子工作的根本准则。为进一步推动种子工程建设和种子产业化的发展,确保种子工作依法开展,现就进一步抓好《种子法》的宣传贯彻,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增强全民依法治种的意识

种子是农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的优劣,对农林业生产关系重大。依法治种是依法治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加快农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和种子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民合法利益等方面,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人大农资委、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种子法》宣传月活动,进行发表电视讲话、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进行舆论宣传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种子法》,使《种子法》在我市家喻户晓,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全民依法治种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种子管理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十五”种子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帮助解决有关部门在种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各级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财政、人事、科技、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研究、组织和实施《种子法》,提高种子管理工作水平,推进种子工程建设,尽快把种子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健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保障种子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开展种子行政管理工作,是《种子法》赋予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做好种子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支持和保护农业”的精神,并根据《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要求,在12月1日《种子法》实施之前,将种子管理职能真正从种子经营部门中分离出来,纳入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之中或独立行使种子执法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关于“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充实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力量。要切实保证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种子行政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将其列入本级财政事业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各地要创造条件,抓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建设。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备《种子法》所规定的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各级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管理的水平。要加强经费管理,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

四、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确保种子质量和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尽快研究和制定符合《种子法》要求的种子监督和管理办法。对过去各地出台有关种子管理的规范性政策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违反《种子法》规定的内容,由原制定机构进行修正,对过时的规定,该废止的应及时废止,同时,要针对我市目前还存在的种子生产多、杂、乱,种子经营小、全、散的现象,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协调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按《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和条件,重新确认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种子经营者必须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登记纳入前置并联审批程序。依法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应注销或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各级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加强种子质量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主动、及时查处各类种子违法事件。各级各类种子公司要明确自身责任,端正经营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要依法经营,并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绝不允许发生坑农害农损农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