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4: 4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推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若干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非正规组织就业的各项工作

(一)非正规组织就业是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缓解日趋增大的就业压力的重要措施。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促使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通过非正规组织就业的形式自发组织起来就业或自主创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有利于社区服务业和市政、环卫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开展非正规组织就业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指示为指针,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和发展进程,对非正规组织就业予以积极灵活的政策支持和有效扶持,切实保障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各项权益。同时要加强调控、指导和管理,使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逐步规范化。

二、严格依照条件认定非正规组织就业

(三)非正规组织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个人或组织起来的方式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人创业、合作创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非正规就业,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1、符合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

2、自愿组合,自筹资金;

3、该劳动组织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所占从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0%;

4、具有能够满足经营服务的资金。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从业特点、组织形式。凡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称“服务社(站)”;从事加工业的称“工场”;从事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劳务的称“劳动服务队”等。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程序为: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筹备负责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街道(乡镇)对申请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进行鉴证,并填写《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审批表》,经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经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发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

4、市各主管部门所属城市管理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各区属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管理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

三、提供政策支持,促进非正规组织就业发展

(八)对发起(合伙)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失业人员或个人创业的失业人员,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一次性拨给。

(九)凡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等非正规就业组织,在领取《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之日起,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批准,三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有关地方税、费的优惠政策。三年后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十)各商业银行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所需资金提供低息小额贷款。

(十一)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可在试点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十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所需发票,由所在街道(乡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凭《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副本),集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统一申办发票领购手续,并由街道(乡镇)负责发票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十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的,可凭《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副本)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和代码卡后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如暂不具备财务管理条件的,应委托所在街道(乡镇)或有关专业机构代理其财务管理工作。

(十四)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或非盈利性劳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十六)商业保险公司可对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

(十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完善内部管理,保证非正规组织就业健康发展

(十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服务经营活动。新增或变更从业项目时,须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十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规范服务要求,严格收费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不得将发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二十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严格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由所在街道(乡镇)汇总后,定期分别报区、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主管税务部门。

(二十二)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每年年检。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经营较好,已具备建立小企业条件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备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纳入规范化管理。办理注册登记后,既定的三年期扶持政策不变,可继续享受到期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开展非正规组织就业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落实。市将在适当时候将此项工作列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考核目标。市将建立由劳动、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公安、城建、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卫生、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参加,并确定1名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联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各区可依照上述办法确定本级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的领导、协调及办公制度。

(二十四)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协调。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发证、指导、年检。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

(二十五)全市各街道(乡镇)应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本街道(乡镇)非正规组织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要确定编制并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向社会招聘。

(二十六)街道(乡镇)和社区要从实际出发,为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努力开僻一定的劳动场地,使之成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创业、合作创业的孵化基地。

(二十七)各级劳动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从业的竞争能力,帮助他们自我创业。

(二十八)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一支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志愿者队伍,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减少创业风险和增强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十九)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市)可依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开展非正规组织就业的办法及政策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