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运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运作方案(试行)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市政府设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办事大厅设在解放路42号。
一、主要职能
“中心”办理市级审批、审核转报范围内,包括市级属地管理审批范围内(含在杭的国家、省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内外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事项。“中心”负责各部门审批环节中相关前置、并联审批的协调;受理建设单位咨询、查询;督促办理进度。
二、运作方式
“中心”实行“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一门受理”即:凡市级审批、审核转报范围内,包括市级属地管理审批范围内(含在杭的国家、省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内外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事项,一律在“中心”受理。
“统筹协调”即:在“中心”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审批职能。情况较为复杂、与现行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的项目,由“中心”协调处理。
“规范审批”即: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审批职能,依法规范审批。
“限时办结”即:各职能部门必须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所要求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
具体运作方式为:
(一)由市计委、经委、城乡建委、规划局、土管局、环保局等6个部门派员进驻“中心”,按职能分工办理涉及本部门审批的事项。
市外经贸委、市政公用局、园文局、市容环卫局、林水局、卫生局、安全局、交通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部门定期派员到“中心”办理相关审批事宜。“中心”逐步推行通过计算机、电话、传真网络与各相关审批部门联系,密切配合。
(二)进驻“中心”的各部门,从申请立项到开工的全部审批事项的受理,包括文件收发、证件发放等,都必须在“中心”进行。
(三)“中心”审批的基本原则为:在“中心”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各职能部门各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审批职能,依法规范审批。
(四)建设项目的各类会审(项目预审、可行性论证、环境评价、方案及初步设计等)都应在“中心”进行。经各部门授权的审批权限内审批的有关事项,由各部门派驻“中心”人员负责审批。
(五)“中心”内设咨询窗口、办事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1、办事窗口,由市计委、经委、城乡建委、规划局、土管局、环保局负责安排相应人员常驻“中心”,主要职责是办理本部门及涉及前置、并联审批部门投资项目审批的有关事项。
市外经贸委、市政公用局、园文局、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6个部门每星期一、三、五派员到“中心”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市市容环卫局、林水局、交通局、人防办、安全局等部门每星期二、四派员到“中心”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2、咨询窗口,由“中心”安排相应人员,主要职责是提供到“中心”内办事的咨询服务和去“中心”外有关部门办事的口头导引服务。
3、综合服务窗口,由“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为项目单位提供商务、文印、电话、传真等服务。
4、市房管局、电力局、广电局、电信公司、自来水总公司、管煤公司、热力公司、市政设施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在本部门和单位办理涉及项目审批的有关事项及有关的配套服务,并根据“中心”办事需要及时到“中心”服务。
5、“中心”设立计算机局域网,并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与各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逐步实现应用计算机进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中心”办事大厅设置触摸式计算机供办事者自行查询。
(六)“中心”审批工作流程根据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按申报项目对应的程序进行。
(七)“中心”各部门在受理所需资料齐全的项目申报后,应同时反馈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受理资料输入计算机存档。
(八)情况较为复杂、与现行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的项目,由办理部门提请“中心”协调处理。
(九)“中心”内各部门要本着便利、高效的原则,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和办事程序审批。各审批事项的初审必须在“中心”进行。对受理的事项要按规定时限迅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输入计算机网络。
(十)审批事项办结后,办理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与项目业主联系、衔接。
(十一)需联合审批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与本环节相关部门联系,审批后抄送后续环节相关部门。
三、组织体制
“中心”主要依托常驻6个部门形成“中心”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辅以11个定期到“中心”办理审批的部门构成项目审批办理基本网络。
(一)“中心”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经委、城乡建委、外经贸委、规划局、环保局、土管局的分管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决定进中心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分工及“中心”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设立“中心”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经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委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土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园文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电力局、市电信公司、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中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运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决定“中心”运作中各部门需提交讨论的事宜。
(三)各常驻部门要设立派驻“中心”的办事处,负责本部门在“中心”的工作。
四、职责分工
进驻“中心”单位的主要工作(业务)职责为:
1、市计委:负责基建项目(含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牵头组织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核发投资许可证;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必要时)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方案会审。
2、市经委:负责工业技改项目(含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参与技改项目和工业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
3、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及审批;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按有关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会审及审批。
4、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的“一书二证”,按有关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项目设计方案会审及审批,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初步设计会审。
5、市土管局:负责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发放项目选址用地意见书)、初步设计及方案会审。
6、市环保局:负责环评审批;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方案会审。
7、市外经贸委:负责外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参与外资项目会审。
8、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办理市政道路、供排水管道(含排污管道)等市政设施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会审。
9、市园文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方面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10、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及方案会审;负责审核施工图消防设计。
11、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卫生监督方面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1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方面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13、市市容环卫局、林水局、交通局、人防办、安全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有关审批手续。
14、“中心”计算机系统由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
15、市政府对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受理投诉。
市房管局、电力局、广电局、电信公司、自来水公司、市政设施管理处、管煤公司、热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作为“中心”的网络联系单位,办理相关审查、服务事项,必要时参与初步设计会审。
五、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制度
1、实行“中心”办公室主任值岗制度和每周例会制度。由“中心”办公室各副主任单位轮流值日,每日由办公室副主任或处级干部当值,负责处理当日“中心”的事务。“中心”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中心”运行工作,讨论协调事项。
2、“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窗口挂牌服务。“中心”各窗口应在明显位置公布受理事项的内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以及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凡回答咨询的,要求一次性告知。
3、“中心”实行考勤制度,“中心”各部门当值主任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
(二)岗位责任制度
1、各部门应选派素质较好、熟悉业务的人员到“中心”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
2、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各窗口不得缺员,不得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有关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项目联合审查,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3、“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4、“中心”工作人员办理各种各类审批事项必须做到:
(1)依法行政,不越权,不失职;
(2)办事公正、公平、公开;
(3)确保质量,提高效率;
(4)廉洁奉公,方便群众。
(三)督查考核制度
1、“中心”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是保证“中心”工作成效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心”工作人员受派出单位和“中心”双重领导。“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市政府对进驻“中心”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列入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2、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批程序、时限和要求,对“中心”各部门的审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3、“中心”建立办理情况月报制度,各部门每月应将项目审批办理情况汇总报“中心”办公室。
六、有关事项
各部门要尽快按照“中心”运作的要求安排好人员,做好部门与“中心”间工作程序的衔接,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