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工龄置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3: 2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经委、贸易办、劳动局、国资局、地税局、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工龄置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工龄置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贸易办公室

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总工会

(二〇〇〇年八月九日)


为使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工龄置换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维护职工权利,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凡具备条件的,对198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均应进行工龄置换。

二、企业可按198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提取国有净资产,用于置换职工工龄。

三、工龄置换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将提取的用于置换工龄的资产折算成职工个人股。生活上确有困难而无法配股或难以按比例配股的职工,经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少配股或不配股。

四、职工置换工龄所得的股份,其所有权属职工本人,职工享有相应的权利。

五、改制后,企业与已置换工龄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与职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时,按其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

六、198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经营、技术、生产骨干,经厂级领导班子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在198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内,按每人1—1.5万元标准获得股份,并相应配股。

七、职工持股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数量时,企业可组建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所持股份,并由职工持股会行使出资人权利。职工持股会应在章程中明确职工股份管理办法,按章程对职工股份进行管理和运作。

八、职工因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其个人股份(包括工龄置换所得的股份)可以留在企业,继续享有股东权利,也可以转让或继承。由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的股份,原则上应在持股会内部协议转让或先由职工持股会收购后再转让给其他职工。转让或收购股份的价格可以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为依据,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转让或收购股份的具体办法,由企业或职工持股会作出明确规定,作为公司或持股会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九、职工置换工龄所得股份和按本意见第6条规定所得股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当职工将这部分股份转让时,再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