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期以来,我市采矿业在全市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旅游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一个“蓝天、碧水、绿色、清静”的环境,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将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站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编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规划,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和统一。近阶段,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集中精力整治好位于市区和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两岸,千岛湖四周,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以及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的采矿及矿产品加工企业。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企业以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坚决实施关、停、转、迁。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建冶控股公司要立即着手制定2003年前关停应该关停企业的工作方案,并在8月30日前报市计委。今年,各区、县(市)都要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将规模小、污染重、损害环境明显的石矿和加工企业尽快关停。为确保矿山停产后的安全,从现在起,市区及禁采区范围内的所有石矿均应以修复宕面为主,实行以停矿为目标的安全保护性开采。修复宕面的方案必须经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部门批准。任何矿山未经市地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开采范围、改变开采方式、扩大开采规模。
三、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立窑水泥厂、砖瓦厂,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限期治理,到期未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
四、严格控制鸡血石、重晶石、黄铁矿、萤石的开采。继续加大对现有石煤矿的整治,凡规模小、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的石煤矿,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关闭。
五、加大停矿后矿坑复绿的力度。采矿权人要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义务,落实复绿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可收取不低于实际治理费用的治理备用金。
六、河道采砂必须按国务院的规定,在划定的范围内,持《采砂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依法开采。涉及航道的,必须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富春江挖砂船数量,控制挖砂总量。
七、严格控制新办矿山的审批。新办矿山必须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后,按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采矿手续。2005年前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办石矿,如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新办采石场,须经市地矿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矿手续,并到指定的可采区范围开采,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复绿工作。
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采矿者直接或间接提供民爆物品。禁止收购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上述地区内矿山及加工企业的关、停、转、迁工作。要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企业关闭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等,制定关、停、转、迁的具体政策,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确保关、停、转、迁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由副市长丁德明任组长,沈坚(市政府)、王元宇(市计委)任副组长,成员由冯俊(市经委)、马晓(市经委)、陈红英(市城乡建委)、盛阅春(市环保局)、濮兰英(市财政局)、王斯舜(市劳动局)、金宝华(市林水局)、李子松(市规划局)、孙玉珍(市土管局)、郑贤胜(市公安局)、奚素勤(市工商局)、杜锡彬(西湖区政府)、章敏吉(江干区政府)、俞建国(拱墅区政府)、赵万能(滨江区政府)、唐以松(杭州建冶控股公司)、张晨(市计委)等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计委,王元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盛阅春、马晓、张晨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建冶控股公司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和协调机构。
保护生态环境,关、停、转、迁市区和旅游景区及沿江、沿路石矿及加工企业,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各级政府要从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落实领导岗位责任制。要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九日
(此件发至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