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时间: 2019- 07- 13 10: 37 来源: 浏览次数:


(1999年7月2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较长时间以来,我市市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侵占了土地资源,侵犯了公共利益,危及城市的安全,严重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目标的实现。为切实贯彻依法治市方针,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碍公共安全、城市交通、市容观瞻、侵占公共用地、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文物保护等建筑和逾期应拆除的临时建筑,都应限期拆除。

二、市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发生。建设、规划、土地、市容环卫、园林文物和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把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级政府查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作出统一部署。市政府在查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同时,应分析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成因,采取堵疏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查处违法建筑的部署,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定期作出实施情况汇报。

四、有关协同部门应各司其职,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协同职责。供水、供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违法建设的供水、供电行为,对违法建筑可以采取停电、停水措施;房管、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受理违法建筑的产权确认、房产租赁及生产或经营的登记申请;公安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发放房屋出租的治安许可证。已经批准或发放的,应及时纠正。

五、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和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当事人,要依法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同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